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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检察技术工作在当代的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检察技术渗透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各个环节,对整个检察系统而言,不论是办公还是办案,都离不开现代检察技术的有力支持。现代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及运用,强有力地促进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能力,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预防各种犯罪,为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保障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侦查对象的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比较容易进行毁匿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等一系列反侦查活动,这些都为侦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痕迹、法医、笔迹、司法会计的检验鉴定,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为自侦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从初查开始就吸纳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充分听取检察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可以由检察技术人员配合着一起收集、审查、鉴别、固定证据,从而有效提高自侦部门的案件侦查能力和办案效果。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参与案件初查有利于侦查工作找准案件突破口,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象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涉案嫌疑人一般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收集的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须通过司法会计、法医鉴定等技术手段引导侦查方向,从而尽快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为侦查工作提供证据支撑。最后,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辅助支持监督办案,能确保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按照规定必须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度,也促进了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又能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证人翻证。
二、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公诉活动提供科学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部分引进了当事人主义,为提高庭审效果,保证审判质量,专家出庭作证、质证将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近些年来,我院检察技术人员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与公诉人进行了很好的配合,从技术证据的角度有力地支持了公诉,保证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胜诉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既是对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也是对检察技术法律监督地位的确立。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其运用检察技术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性证据方面,确保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体现在二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技术部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通过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发现和提出原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漏洞。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保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的质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二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科学性、真实性;三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获取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三、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刑事控告及申诉业务常常涉及到各种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控告申诉人员,也困扰着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技术部门可以通过运用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这些专业问题进行审查和答疑,及时帮助解决这类控申案件。
四、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提供技术鉴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需要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资料进行审查或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大大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大潮,符合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在全国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大环境下,强化检察技术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构筑检察技术长效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凸显检察技术在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需要有先进的设备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检察干警,更需要有长效的机制和制度作为保障。因此,构筑能够确保检察技术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是科技强检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检察技术高效运转,我们必须注意这几个问题:
首先,建立检察技术现代化管理机制。做到以业务管理为核心,以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为辅助,以队伍管理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系统化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了由注重结果管理向注重过程管理的转变,由相对静态管理向相对动态管理的转变。
其次,建立检察技术保障机制。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是技术办案和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工具,装备的现代化是办案科学化的前提,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科技强检战略就注定只能是空谈。因此将检察技术纳入科技发展规划,保障检察技术经费预算,保证检察技术经费来源,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检察技术保障机制的前提。
最后,要加强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检察业务的不断拓新为检察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检察技术”这一名词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检察技术不再局限于刑事鉴定方面,而是涉及到检察业务的所有部门,并贯穿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所有环节。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要及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检察技术管理制度。按技术分工和技术应用来确立检察技术领导小组,对检察技术的长远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咨询意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设计管理机制,变领导决策为科学决策,变请示报告为可行性分析报告,实现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及时认识并抓好检察技术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的事情。我们要与时俱进,拓宽思路,将检察技术深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发挥好检察技术的作用,同时确保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保障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侦查对象的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比较容易进行毁匿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等一系列反侦查活动,这些都为侦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痕迹、法医、笔迹、司法会计的检验鉴定,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为自侦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从初查开始就吸纳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充分听取检察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可以由检察技术人员配合着一起收集、审查、鉴别、固定证据,从而有效提高自侦部门的案件侦查能力和办案效果。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参与案件初查有利于侦查工作找准案件突破口,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象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涉案嫌疑人一般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收集的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须通过司法会计、法医鉴定等技术手段引导侦查方向,从而尽快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为侦查工作提供证据支撑。最后,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辅助支持监督办案,能确保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按照规定必须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度,也促进了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又能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证人翻证。
二、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公诉活动提供科学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部分引进了当事人主义,为提高庭审效果,保证审判质量,专家出庭作证、质证将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近些年来,我院检察技术人员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与公诉人进行了很好的配合,从技术证据的角度有力地支持了公诉,保证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胜诉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既是对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也是对检察技术法律监督地位的确立。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其运用检察技术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性证据方面,确保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体现在二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技术部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通过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发现和提出原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漏洞。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保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的质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二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科学性、真实性;三是确定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获取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三、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刑事控告及申诉业务常常涉及到各种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控告申诉人员,也困扰着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技术部门可以通过运用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这些专业问题进行审查和答疑,及时帮助解决这类控申案件。
四、发挥检察技术作用,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提供技术鉴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需要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资料进行审查或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大大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大潮,符合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在全国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大环境下,强化检察技术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构筑检察技术长效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凸显检察技术在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需要有先进的设备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检察干警,更需要有长效的机制和制度作为保障。因此,构筑能够确保检察技术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是科技强检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检察技术高效运转,我们必须注意这几个问题:
首先,建立检察技术现代化管理机制。做到以业务管理为核心,以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为辅助,以队伍管理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系统化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了由注重结果管理向注重过程管理的转变,由相对静态管理向相对动态管理的转变。
其次,建立检察技术保障机制。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是技术办案和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工具,装备的现代化是办案科学化的前提,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科技强检战略就注定只能是空谈。因此将检察技术纳入科技发展规划,保障检察技术经费预算,保证检察技术经费来源,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检察技术保障机制的前提。
最后,要加强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检察业务的不断拓新为检察技术发展指明了方向,“检察技术”这一名词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检察技术不再局限于刑事鉴定方面,而是涉及到检察业务的所有部门,并贯穿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所有环节。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要及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检察技术管理制度。按技术分工和技术应用来确立检察技术领导小组,对检察技术的长远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咨询意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设计管理机制,变领导决策为科学决策,变请示报告为可行性分析报告,实现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及时认识并抓好检察技术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的事情。我们要与时俱进,拓宽思路,将检察技术深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发挥好检察技术的作用,同时确保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