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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及制度分析法,针对现阶段土地资源的稀缺与大量闲置撂荒的矛盾现象,探究导致撂荒现象的经济学原因。结果表明:耕地撂荒是个体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的非理性现象,是由于农民与地方政府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导致行为结果的不同——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兼顾各利益阶层利益。
关键词 耕地撂荒;集体行动的逻辑;机会主义行为
中图分类号 S29;F30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16)20-214-04
Abstract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system analysis method in economics were adopted. According to the phenomenon of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resources scarcity and a large number of abandoned land at present stage, we discussed the economic causes for abandoned land. Results showed that a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was a collective irrational performance caused by individual rational behavior. Different objective functions between farmers and local government led to the different behavior results —seeking to maximize their own benefit. Therefore, the basic solu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wa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fits of various interest groups.
Key words Abandonment;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s; Opportunistic behavior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在加快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产生了巨大的资源需求。其中,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现实中,各地耕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甚至极为突出,钟顺清等[1]结合实地调查发现,撂荒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5.6%,其中常年撂荒和季节性撂荒分别占撂荒面积的13.5%和86.5%。该数据虽然属典型地区个例,但全国各地农村确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耕地撂荒更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与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吻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
近年来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耕地撂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耕地撂荒主要是由于农民种田比较效益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田水利条件差、农民负担偏重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及土地流转制度缺陷等原因所致[2-3]。笔者选择撂荒现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和农民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角度对耕地撂荒的原因进行剖析,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1 耕地撂荒的经济学原理
土地保护行动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奥尔森”式的集体行动[4],而耕地撂荒则是集体行动困境的结果。在土地经营行动中,若干个具有共同利益的单位组成了利益集团。在这一利益集团内,一方面,土地合理使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集团的整体利益,而且这种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这使得土地经营行动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土地经营行动的整体收益,而不管其是否付出了成本或付出的成本大小;另一方面,土地经营行动中的若干集团成员,如地方政府、农民等,又具有完全不同于集团收益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且存在像奥尔森所指出的可能,即某一个人的行动使集团的状况得以改善,而集团状况改善后个人所分享的收益与改善集团状况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微不足道,集团成员又不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要的成本或不能给予其不同于共同的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则集团成员就缺乏采取行动的利益冲动,因此会导致耕地撂荒现象的出现。
耕地撂荒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和农民,由于所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这些成员对土地经营的目标函数不同,因而其经营土地的收益和成本也必然会有所差异,从而对耕地撂荒现象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土地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行动中的个人行为,而个人净收益的大小又是个人维持土地经营的逻辑基础,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一行动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成本和收益。
在“经济人”假设下,农民与地方政府土地经营与否是由其净收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需要对农民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2 各利益主体耕地撂荒的行为分析
2.1 农民耕地撂荒的行为分析
现阶段由于农民种田比较效益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田水利条件差,农民负担偏重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为了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损失,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涌向城市务工、经商。外出打工、经商是农户理性行为选择的结果,也是农户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一般地,农民从事经济活动收益包括:①经营土地总收益,分为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②务工(或经商)收入,分为直接性工资收入与间接收入。成本包括:①土地经营总成本,分为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土地使用成本及交易成本;②务工总成本,分为货币成本与非货币成本。假定各变量具有可加性与可比性。 2.1.1 农民经营活动收益。
2.1.1.1 土地经营收益(TUL)。
(1)生产性收益。生产性收益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土地产品所产生的直接性生产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由土地产品价格和土地产品产量所决定。假定土地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单位土地产品价格为P;土地产量由生产函数决定,并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产量水平仅仅是土地经营面积X的函数,函数关系为F(X),则TUL1=P×F(X)。由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生产性总收益曲线和生产性边际收益曲线为倒U型。在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土地价格的变动只会引起生产性收益曲线的上下移动。
(2)非生产性收益。非生产性收益TUL2是农户从事土地经营所带来的社会保障、劳动享受等非生产性的效用。地产对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受益、子女继承等。特别地,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市场缺失,不少农村居民游离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外,这使得农地承负着较重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使农地经营具有较多的非生产性收益。一般地,TUL2也受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呈现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
土地经营总收益TUL=TUL1+TUL2;边际收益MUL =MUL1+MUL2。
2.1.1.2 务工(或经商)收益(TUW)。
(1)直接收益。即工资报酬、津贴等货币收入,是劳动、资本(货币、智力)等要素投入量的函数,TUw1=P×F(L,C),与一般投入产出一样受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
(2)间接收益。农民在从工或经商中得到的非货币性收入(TUW2),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闲暇及荣誉与地位体现带来的个人价值实现等。
务工总收益TUW=TUW1+TUW2;边际收益MUW=MUW1+MUW2。农民土地经营与务工总收益、边际收益曲线类似,见图1。
2.1.2 农民经营活动成本。
2.1.2.1 土地经营成本。
(1)生产性成本。生产性成本(TCL1)是指农户在土地生产经营中所花费的各种生产要素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人工工资等的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成本与土地经营数量关系密切。由于农业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一个具有显著规模效率的产业,而且在承包地划分零碎的现实约束下,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会给农民生产经营带来更多的不便,因此,生产性成本曲线必然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特征。
(2)非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TCL2)是指发生在土地经营过程之外的成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农民负担。
(3)土地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TCL3)也就是农民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价格。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分两种方式:市场交易与行政性调整。由于单个农民无法左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只有接受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而对于行政性调整农民只是其调整价格的接受者。
(4)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的大小与产权明晰程度、交易规模、交易频率、风险、市场完善程度等有关。因此交易成本(TCL4)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函数,并且随着土地交易规模的扩张,交易成本呈现边际递增的趋势。
土地经营总成本TCL=TCL1+TCL2+TCL3+TCL4;边际成本MCL=MCL1+MCL2+MCL3+MCL4。
2.1.2.2 务工总成本。
务工总成本(TCW)包括交通费、接受教育培训费用等货币成本支出(TCW1)与不稳定预期等非货币成本(TCW2)。对于弃荒从工农民来说,由于市场风险作用,非货币成本相对比较大,于是务工总成本TCW=TCW1+TCW2,边际成本MCW=MCW1+MCW2。
2.1.3 农户撂荒的决策。
农户撂荒决策分析是建立在农户经营土地与务工2种选择方式的假设之下,农民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人,对两种经营方式的决策实质上是其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过程。设净收益为S,总收益为TU,总成本为TC,则S=TU-TC,农民经营土地与务工净收益分别为SL、SW。
(1)土地经营成本大于土地经营收益,使得土地经营净收益为负值,即SL=TUL-TCL<0。农民经营土地无利可图,对于年轻劳动者或具有一定报复的人来说,即使务工或经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宁肯撂荒而务工。农民面临的情况在A、B点之外,见图2。
(2)土地经营成本与收益比较接近,使得净收益几乎为0,而务工收益大于务工成本。此时SL=TUL-TCL≈0,而SW=TUW-TCW>0。农民在土地经营情况下面临图2中B净收益为0点,而在务工情况下需在AB之间做出决策,此时农民可以做出利益最大化决策,即可以选择务工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点E,见图3。
(3)土地收益与务工收益相当,而土地经营成本大于务工成本。理性决策迫使农民依据成本最小化原则进行方案选择。即TUL=TUW,但TCL>TCW,此时农民可以选择务工收益最大化点E,见图4a。。
(4)经营土地成本与务工成本相当,而务工收益大于经营土地收益。此种情况农民选择务工是源于比较利益原则,由于务工总收益大于经营土地收益。即SW>SL。此时农民最优决策如图4b的E点。
2.1.4 原因分析。
2.1.4.1 种地的比较效益低且不断下降是农民撂荒的直接原因。
农民是否撂荒耕地,关键看种地的比较效益。农业经营成本高,而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农民年经营土地收入低,据调查,正常年景下按较常规的“一油一稻”生产模式,扣除物质生产成本后每年的地均纯收入仅仅为3 000元/hm2,如果计算劳动力成本,实际上没有任何利润。相比较而言,如果外出务工,平均每人年纯收入在3万元左右,虽然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打工也有风险,但起码存在能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农民作为社会中的经济人,有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动机,种田机会成本的过高,必然使得一部分农民视土地为“负担”。 2.1.4.2 现行农地制度运行低效是导致耕地撂荒的根本原因。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使得“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1)土地产权制度不甚明晰。诺斯[5]指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系列社会游戏规则,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是在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约束下进行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合理产权制度是其中的核心。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论述,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选择产权制度,只能遵循效率原则。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之所以能产生好的效率,关键在于这一安排所产生的激励作用,这就是把个人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接近的经济活动的刺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所有权主体不明和所有权边界不清,造成或所有权虚置,使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或所有权越位,所有者随意干预和侵占经济者的利益,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的这种土地管理制度,既没有有效满足农户的效用又没有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率,因为农户对土地的偏好和经营能力并没有体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这是随意撂荒的最根本原因[6]。
(2)土地流转交易制度缺失。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一方面农户大量撂荒,土地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而另一方面“种田能手”却得不到土地,造成人力、技术资源的闲置、浪费,这必然导致整个农业经济无法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从交易费用理论角度分析,当一边存在大量撂荒的农户——作为土地的供给者,一边存在大量的种田能手——作为土地的需求者,他们必定要寻求某种方式促使交易达成,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正式制度未能有效供给之前,寻求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则成为必然选择。于是就出现了撂荒人与种田能手私下达成契约,撂荒人保留承包权,将其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转让给种田能手从而获得租金,种田能手则获得土地使用权,扩大其生产规模,进行产业化经营,避免了资源的闲置、浪费,有利于达到规模效应,这种交易使双方的福利增进。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时,需要搜集信息、寻找交易对象和大量的谈判时间以及合约鉴定与监督成本等,因此信息搜集、谈判和机会成本的高低将决定这种行为是否发生。如果交易成本为0,这种交易很容易发生。但在现实中这种假定是不存在的,交易总是有成本的,农户就要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只要收益大于成本,排除农户的偏好之外,交易总是能发生;如果交易的成本高于收益,加之交易双方对未来预期的不乐观,交易则不可能发生。即使收益大于成本,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及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种田能手的预期比实际情况要低,也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非正式契约的不确定性往往使交易费用剧增,社会福利降低,交易难以达成,从而造成土地撂荒的发生。
2.2 基于地方政府层面的经济分析
土地资源配置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土地利用的社会帕累托最优,这为政府的农地保护行动提供了理由[7],因此,防止耕地撂荒需要借助一定的行政体系与行政组织网络来执行。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行政体制下,各级政府不仅是行政主体,而且是经济主体。尽管说农地保护——阻止耕地撂荒政策实施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但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沃尔夫[8]指出的那样,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所有的组织一样,有其自身的利益,他们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众的社会目标相一致。
2.2.1 政府撂荒决策。
地方政府进行农地保护(阻止耕地撂荒)行动的收益(TU)包括农民经营土地上缴财物TU1(粮食及税收等)、非农企业投向政府的行贿TU2(非农企业占用农地,结果占而不用,导致撂荒)等货币收益、政治安全和荣誉收益等非货币收益TU3;成本(TC)包括地方政府执行国家农地保护政策、采取农地保护行动所花费的直接成本(TC1),如协调成本、控制成本、交易成本等,也包括地方政府因耕地撂荒所引发的土地出让或经营收益损失(TC2)、政府寻租成本及不执行土地保护政策所面临的惩罚(TC3),后者构成间接成本。
现阶段各地之所以出现不同程度耕地撂荒现象,与地方政府缺乏制止此现象发生的经济动力是分不开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面临较高的土地保护成本,但其所能获得的收益却是非常低的,即:TU≤TC,致使S≤0,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收益(TU)偏低。土地经营收益(TU1)低:源于农业经营成本很高,而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农民年经营土地收入低,从而上缴给地方政府的就相应很少甚至没有。据调查,正常年景下按较常规的一油一稻生产模式,每公顷田扣除物质生产成本后每年的纯收入仅3 000多元,如果计算劳动力成本,实际上没有任何利润。地方政府土地保护收益(TU3)偏低:由于土地保护行为的对象是一种公共物品,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能排斥其他地方政府对阻止耕地撂荒现象收益的分享,并不能获得其土地保护的全部贡献,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相互排斥形成一种零和博弈。至于非农业企业投向政府的行贿TU2 一般较小:由于现行干部业绩的考核比较注重于经济产值和经济增长速度,必然激励地方政府鼓励非农企业发展,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利润较大企业来说,向地方政府行贿就少。地方政府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干部任期内经济总量的扩张以实现地方政府任期内财政收入和经济总量的最大化的现实,促使非农企业大量发展,加剧农民弃耕撂荒现象恶化。
第二,阻止耕地撂荒现象的成本(TC)很高。对于耕地保护来说,地方政府从事着具体的保护工作,难度很大,面对撂荒较严重的时期,TC1的大小随着土地保护力度、难度的加大呈现边际递增趋势。TC1的提升意味着需要占用更多的地方人财物资源,使本来就较为紧张的地方财政更加紧张。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地方政府阻止耕地撂荒的动力会减小,从而导致TC2、TC3加大。
基于以上分析,TU1 、TU2、TU3 呈现不同程度下降趋势,而TC1 、TC2、TC3却不同程度增长,使TU =TU1+TU2+TU3 减小,TC =TC1+TC2+TC3增大,地方政府阻止耕地撂荒净收益(S=TU-TC)会越来越小,甚至为负值,因此政府面临图5中B点及其右边决策空间。对地方政府行为倾向来说,受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加上缺乏限制耕地撂荒的经济激励,会使现阶段全国耕地撂荒现象愈加严重的局面雪上加霜。 2.2.2 原因分析。
机会主义行动泛滥于农地保护政策执行之中,集体行动的困境使组织成员不能很好地制止耕地撂荒现象,是基于地方政府层面耕地撂荒现象恶化的根本原因。
所谓农地保护,其实质在于政府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运用,改变私人土地利用决策与社会利用决策不相一致的矛盾。然而,市场缺乏效率和不公平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推论出政府干预必然导致情况改善。为实现农地保护政策的预期目标,使各级组织有效阻止耕地撂荒现象的发生,可以采取奖励、惩罚等选择性激励制度。但是,“科层中的人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他们自己显然处于个人自利与组织效率间的冲突两难困境之中”[9]。对地方政府而言,尽管执行阻止耕地撂荒的农地保护政策能有效地改善农地资源的社会资源配置状况,但他只能获得所产生的部分收益,却不得不承担较多的成本,而且从他那里免费得到农地保护这一公共物品的激励将进一步降低其行动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可能存在监督、计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上级组织的选择性激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取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诈的伎俩。政府组织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摆脱不掉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定,即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政府组织在农地保护困境中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面对既定的农地保护政策,各级组织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进而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执行。
3 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对耕地撂荒的原因分析可知,出现土地紧缺而又大量土地资源闲置矛盾的现象是由于各微观主体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的非理性,因此解决现阶段严重的撂荒现象必须充分考虑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政府的保护行动要达到社会配置的最优状态,就必须达到以下条件:第一,政府应在准确把握私人及社会成本——收益函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保护政策目标,采取合理的政策措施;第二,农地保护政策应被有效地、非常准确到位地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钟顺清,黄恩齐,邹兴,等.农村耕地撂荒现象剖析及解决办法[J].四川农业科技,2013(9):56-59.
[2] 史铁丑.欧洲耕地撂荒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3(5):101-104.
[3] 周建生.偏远村庄耕地撂荒原因及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60-62.
[4]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 钱忠好.中国农地保护: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3(10):60-71.
[7] 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3(2):83-93.
[8]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市场、政府失灵真相[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9] 盖瑞·J·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府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 耕地撂荒;集体行动的逻辑;机会主义行为
中图分类号 S29;F30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16)20-214-04
Abstract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system analysis method in economics were adopted. According to the phenomenon of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resources scarcity and a large number of abandoned land at present stage, we discussed the economic causes for abandoned land. Results showed that a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was a collective irrational performance caused by individual rational behavior. Different objective functions between farmers and local government led to the different behavior results —seeking to maximize their own benefit. Therefore, the basic solu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bandoned cultivated land wa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fits of various interest groups.
Key words Abandonment;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s; Opportunistic behavior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在加快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产生了巨大的资源需求。其中,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现实中,各地耕地撂荒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甚至极为突出,钟顺清等[1]结合实地调查发现,撂荒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5.6%,其中常年撂荒和季节性撂荒分别占撂荒面积的13.5%和86.5%。该数据虽然属典型地区个例,但全国各地农村确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耕地撂荒更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与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吻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
近年来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耕地撂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耕地撂荒主要是由于农民种田比较效益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田水利条件差、农民负担偏重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及土地流转制度缺陷等原因所致[2-3]。笔者选择撂荒现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和农民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角度对耕地撂荒的原因进行剖析,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1 耕地撂荒的经济学原理
土地保护行动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奥尔森”式的集体行动[4],而耕地撂荒则是集体行动困境的结果。在土地经营行动中,若干个具有共同利益的单位组成了利益集团。在这一利益集团内,一方面,土地合理使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集团的整体利益,而且这种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这使得土地经营行动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土地经营行动的整体收益,而不管其是否付出了成本或付出的成本大小;另一方面,土地经营行动中的若干集团成员,如地方政府、农民等,又具有完全不同于集团收益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且存在像奥尔森所指出的可能,即某一个人的行动使集团的状况得以改善,而集团状况改善后个人所分享的收益与改善集团状况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微不足道,集团成员又不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要的成本或不能给予其不同于共同的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则集团成员就缺乏采取行动的利益冲动,因此会导致耕地撂荒现象的出现。
耕地撂荒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和农民,由于所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这些成员对土地经营的目标函数不同,因而其经营土地的收益和成本也必然会有所差异,从而对耕地撂荒现象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土地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行动中的个人行为,而个人净收益的大小又是个人维持土地经营的逻辑基础,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一行动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成本和收益。
在“经济人”假设下,农民与地方政府土地经营与否是由其净收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需要对农民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2 各利益主体耕地撂荒的行为分析
2.1 农民耕地撂荒的行为分析
现阶段由于农民种田比较效益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田水利条件差,农民负担偏重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为了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损失,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涌向城市务工、经商。外出打工、经商是农户理性行为选择的结果,也是农户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一般地,农民从事经济活动收益包括:①经营土地总收益,分为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②务工(或经商)收入,分为直接性工资收入与间接收入。成本包括:①土地经营总成本,分为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土地使用成本及交易成本;②务工总成本,分为货币成本与非货币成本。假定各变量具有可加性与可比性。 2.1.1 农民经营活动收益。
2.1.1.1 土地经营收益(TUL)。
(1)生产性收益。生产性收益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土地产品所产生的直接性生产收益。其价值量的大小由土地产品价格和土地产品产量所决定。假定土地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单位土地产品价格为P;土地产量由生产函数决定,并假定其他因素不变,产量水平仅仅是土地经营面积X的函数,函数关系为F(X),则TUL1=P×F(X)。由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生产性总收益曲线和生产性边际收益曲线为倒U型。在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土地价格的变动只会引起生产性收益曲线的上下移动。
(2)非生产性收益。非生产性收益TUL2是农户从事土地经营所带来的社会保障、劳动享受等非生产性的效用。地产对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受益、子女继承等。特别地,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市场缺失,不少农村居民游离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外,这使得农地承负着较重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使农地经营具有较多的非生产性收益。一般地,TUL2也受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呈现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
土地经营总收益TUL=TUL1+TUL2;边际收益MUL =MUL1+MUL2。
2.1.1.2 务工(或经商)收益(TUW)。
(1)直接收益。即工资报酬、津贴等货币收入,是劳动、资本(货币、智力)等要素投入量的函数,TUw1=P×F(L,C),与一般投入产出一样受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
(2)间接收益。农民在从工或经商中得到的非货币性收入(TUW2),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闲暇及荣誉与地位体现带来的个人价值实现等。
务工总收益TUW=TUW1+TUW2;边际收益MUW=MUW1+MUW2。农民土地经营与务工总收益、边际收益曲线类似,见图1。
2.1.2 农民经营活动成本。
2.1.2.1 土地经营成本。
(1)生产性成本。生产性成本(TCL1)是指农户在土地生产经营中所花费的各种生产要素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人工工资等的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成本与土地经营数量关系密切。由于农业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一个具有显著规模效率的产业,而且在承包地划分零碎的现实约束下,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会给农民生产经营带来更多的不便,因此,生产性成本曲线必然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特征。
(2)非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TCL2)是指发生在土地经营过程之外的成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农民负担。
(3)土地使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TCL3)也就是农民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价格。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分两种方式:市场交易与行政性调整。由于单个农民无法左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只有接受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而对于行政性调整农民只是其调整价格的接受者。
(4)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的大小与产权明晰程度、交易规模、交易频率、风险、市场完善程度等有关。因此交易成本(TCL4)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函数,并且随着土地交易规模的扩张,交易成本呈现边际递增的趋势。
土地经营总成本TCL=TCL1+TCL2+TCL3+TCL4;边际成本MCL=MCL1+MCL2+MCL3+MCL4。
2.1.2.2 务工总成本。
务工总成本(TCW)包括交通费、接受教育培训费用等货币成本支出(TCW1)与不稳定预期等非货币成本(TCW2)。对于弃荒从工农民来说,由于市场风险作用,非货币成本相对比较大,于是务工总成本TCW=TCW1+TCW2,边际成本MCW=MCW1+MCW2。
2.1.3 农户撂荒的决策。
农户撂荒决策分析是建立在农户经营土地与务工2种选择方式的假设之下,农民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人,对两种经营方式的决策实质上是其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过程。设净收益为S,总收益为TU,总成本为TC,则S=TU-TC,农民经营土地与务工净收益分别为SL、SW。
(1)土地经营成本大于土地经营收益,使得土地经营净收益为负值,即SL=TUL-TCL<0。农民经营土地无利可图,对于年轻劳动者或具有一定报复的人来说,即使务工或经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宁肯撂荒而务工。农民面临的情况在A、B点之外,见图2。
(2)土地经营成本与收益比较接近,使得净收益几乎为0,而务工收益大于务工成本。此时SL=TUL-TCL≈0,而SW=TUW-TCW>0。农民在土地经营情况下面临图2中B净收益为0点,而在务工情况下需在AB之间做出决策,此时农民可以做出利益最大化决策,即可以选择务工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点E,见图3。
(3)土地收益与务工收益相当,而土地经营成本大于务工成本。理性决策迫使农民依据成本最小化原则进行方案选择。即TUL=TUW,但TCL>TCW,此时农民可以选择务工收益最大化点E,见图4a。。
(4)经营土地成本与务工成本相当,而务工收益大于经营土地收益。此种情况农民选择务工是源于比较利益原则,由于务工总收益大于经营土地收益。即SW>SL。此时农民最优决策如图4b的E点。
2.1.4 原因分析。
2.1.4.1 种地的比较效益低且不断下降是农民撂荒的直接原因。
农民是否撂荒耕地,关键看种地的比较效益。农业经营成本高,而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农民年经营土地收入低,据调查,正常年景下按较常规的“一油一稻”生产模式,扣除物质生产成本后每年的地均纯收入仅仅为3 000元/hm2,如果计算劳动力成本,实际上没有任何利润。相比较而言,如果外出务工,平均每人年纯收入在3万元左右,虽然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打工也有风险,但起码存在能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农民作为社会中的经济人,有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动机,种田机会成本的过高,必然使得一部分农民视土地为“负担”。 2.1.4.2 现行农地制度运行低效是导致耕地撂荒的根本原因。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使得“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1)土地产权制度不甚明晰。诺斯[5]指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系列社会游戏规则,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是在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约束下进行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合理产权制度是其中的核心。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论述,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选择产权制度,只能遵循效率原则。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之所以能产生好的效率,关键在于这一安排所产生的激励作用,这就是把个人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接近的经济活动的刺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所有权主体不明和所有权边界不清,造成或所有权虚置,使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有效地行使对土地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或所有权越位,所有者随意干预和侵占经济者的利益,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的这种土地管理制度,既没有有效满足农户的效用又没有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率,因为农户对土地的偏好和经营能力并没有体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这是随意撂荒的最根本原因[6]。
(2)土地流转交易制度缺失。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一方面农户大量撂荒,土地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而另一方面“种田能手”却得不到土地,造成人力、技术资源的闲置、浪费,这必然导致整个农业经济无法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从交易费用理论角度分析,当一边存在大量撂荒的农户——作为土地的供给者,一边存在大量的种田能手——作为土地的需求者,他们必定要寻求某种方式促使交易达成,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正式制度未能有效供给之前,寻求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则成为必然选择。于是就出现了撂荒人与种田能手私下达成契约,撂荒人保留承包权,将其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转让给种田能手从而获得租金,种田能手则获得土地使用权,扩大其生产规模,进行产业化经营,避免了资源的闲置、浪费,有利于达到规模效应,这种交易使双方的福利增进。分散的农户进行交易时,需要搜集信息、寻找交易对象和大量的谈判时间以及合约鉴定与监督成本等,因此信息搜集、谈判和机会成本的高低将决定这种行为是否发生。如果交易成本为0,这种交易很容易发生。但在现实中这种假定是不存在的,交易总是有成本的,农户就要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只要收益大于成本,排除农户的偏好之外,交易总是能发生;如果交易的成本高于收益,加之交易双方对未来预期的不乐观,交易则不可能发生。即使收益大于成本,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及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种田能手的预期比实际情况要低,也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非正式契约的不确定性往往使交易费用剧增,社会福利降低,交易难以达成,从而造成土地撂荒的发生。
2.2 基于地方政府层面的经济分析
土地资源配置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土地利用的社会帕累托最优,这为政府的农地保护行动提供了理由[7],因此,防止耕地撂荒需要借助一定的行政体系与行政组织网络来执行。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行政体制下,各级政府不仅是行政主体,而且是经济主体。尽管说农地保护——阻止耕地撂荒政策实施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但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沃尔夫[8]指出的那样,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所有的组织一样,有其自身的利益,他们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众的社会目标相一致。
2.2.1 政府撂荒决策。
地方政府进行农地保护(阻止耕地撂荒)行动的收益(TU)包括农民经营土地上缴财物TU1(粮食及税收等)、非农企业投向政府的行贿TU2(非农企业占用农地,结果占而不用,导致撂荒)等货币收益、政治安全和荣誉收益等非货币收益TU3;成本(TC)包括地方政府执行国家农地保护政策、采取农地保护行动所花费的直接成本(TC1),如协调成本、控制成本、交易成本等,也包括地方政府因耕地撂荒所引发的土地出让或经营收益损失(TC2)、政府寻租成本及不执行土地保护政策所面临的惩罚(TC3),后者构成间接成本。
现阶段各地之所以出现不同程度耕地撂荒现象,与地方政府缺乏制止此现象发生的经济动力是分不开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面临较高的土地保护成本,但其所能获得的收益却是非常低的,即:TU≤TC,致使S≤0,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收益(TU)偏低。土地经营收益(TU1)低:源于农业经营成本很高,而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农民年经营土地收入低,从而上缴给地方政府的就相应很少甚至没有。据调查,正常年景下按较常规的一油一稻生产模式,每公顷田扣除物质生产成本后每年的纯收入仅3 000多元,如果计算劳动力成本,实际上没有任何利润。地方政府土地保护收益(TU3)偏低:由于土地保护行为的对象是一种公共物品,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能排斥其他地方政府对阻止耕地撂荒现象收益的分享,并不能获得其土地保护的全部贡献,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相互排斥形成一种零和博弈。至于非农业企业投向政府的行贿TU2 一般较小:由于现行干部业绩的考核比较注重于经济产值和经济增长速度,必然激励地方政府鼓励非农企业发展,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利润较大企业来说,向地方政府行贿就少。地方政府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干部任期内经济总量的扩张以实现地方政府任期内财政收入和经济总量的最大化的现实,促使非农企业大量发展,加剧农民弃耕撂荒现象恶化。
第二,阻止耕地撂荒现象的成本(TC)很高。对于耕地保护来说,地方政府从事着具体的保护工作,难度很大,面对撂荒较严重的时期,TC1的大小随着土地保护力度、难度的加大呈现边际递增趋势。TC1的提升意味着需要占用更多的地方人财物资源,使本来就较为紧张的地方财政更加紧张。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地方政府阻止耕地撂荒的动力会减小,从而导致TC2、TC3加大。
基于以上分析,TU1 、TU2、TU3 呈现不同程度下降趋势,而TC1 、TC2、TC3却不同程度增长,使TU =TU1+TU2+TU3 减小,TC =TC1+TC2+TC3增大,地方政府阻止耕地撂荒净收益(S=TU-TC)会越来越小,甚至为负值,因此政府面临图5中B点及其右边决策空间。对地方政府行为倾向来说,受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加上缺乏限制耕地撂荒的经济激励,会使现阶段全国耕地撂荒现象愈加严重的局面雪上加霜。 2.2.2 原因分析。
机会主义行动泛滥于农地保护政策执行之中,集体行动的困境使组织成员不能很好地制止耕地撂荒现象,是基于地方政府层面耕地撂荒现象恶化的根本原因。
所谓农地保护,其实质在于政府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运用,改变私人土地利用决策与社会利用决策不相一致的矛盾。然而,市场缺乏效率和不公平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推论出政府干预必然导致情况改善。为实现农地保护政策的预期目标,使各级组织有效阻止耕地撂荒现象的发生,可以采取奖励、惩罚等选择性激励制度。但是,“科层中的人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他们自己显然处于个人自利与组织效率间的冲突两难困境之中”[9]。对地方政府而言,尽管执行阻止耕地撂荒的农地保护政策能有效地改善农地资源的社会资源配置状况,但他只能获得所产生的部分收益,却不得不承担较多的成本,而且从他那里免费得到农地保护这一公共物品的激励将进一步降低其行动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可能存在监督、计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上级组织的选择性激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取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诈的伎俩。政府组织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摆脱不掉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定,即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政府组织在农地保护困境中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面对既定的农地保护政策,各级组织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进而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执行。
3 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对耕地撂荒的原因分析可知,出现土地紧缺而又大量土地资源闲置矛盾的现象是由于各微观主体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的非理性,因此解决现阶段严重的撂荒现象必须充分考虑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政府的保护行动要达到社会配置的最优状态,就必须达到以下条件:第一,政府应在准确把握私人及社会成本——收益函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保护政策目标,采取合理的政策措施;第二,农地保护政策应被有效地、非常准确到位地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钟顺清,黄恩齐,邹兴,等.农村耕地撂荒现象剖析及解决办法[J].四川农业科技,2013(9):56-59.
[2] 史铁丑.欧洲耕地撂荒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3(5):101-104.
[3] 周建生.偏远村庄耕地撂荒原因及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60-62.
[4]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 钱忠好.中国农地保护: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3(10):60-71.
[7] 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3(2):83-93.
[8]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市场、政府失灵真相[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
[9] 盖瑞·J·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府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