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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拒绝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程序还是应当继续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笔者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解释方法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得出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