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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澄清。本文试分析德国和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结合我国国内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司法审判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权益与合同本身所涉权益平衡关系,并根据权益平衡结果区别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