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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对农村基层组织中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哪些活动可以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村民小组长不应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基层组织人员擅自处理分配之后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