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子女,别让爱变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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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后探视权的执行,往往成为离异双方争执的焦点。然而与以往大多支持、甚至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审判结果不同的是,本案中,法院反而做出了不支持赵小娟探视请求的判决。主审该案的法官说,探视权的保障固然非常重要,但行使探视权,不能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女儿还小,离婚时说好了每周我都能看女儿两次,他却不让我看!”她愤懑难平。
  “正因为孩子小,像她这样的探视简直就是一种‘骚扰’,对女儿没有好处!”他同样理直气壮。
  一边是泪流满面的前妻,一边是态度坚决的前夫,离异近三年后,赵小娟和丁一鸣再次站在了法庭上,为了年幼女儿小美的探视问题争执不休。
  每周探视女儿两次,这是和丁一鸣签订的离婚协议上,赵小娟获得的探视时间。孰料不久,丁一鸣便“背信弃义”,赵小娟探视女儿的要求屡遭拒绝。万般无奈,思女心切的赵小娟只得一纸诉状将前夫丁一鸣推上了被告席,打起了探视官司。原以为稳操胜券的赵小娟却盼来了令她意外的结果:法院判决并没有支持她每周两次探视女儿的请求。
  
  每周探视两次,是“关心”还是“骚扰”?
  
  “我已经快一年没见孩子了,孩子毕竟是自己亲生的,她还这么小,丁一鸣却狠心不让我看她,我只能选择和他对薄公堂!”当笔者辗转拨通赵小娟的电话后,那端的她刚说了一句话便已泣不成声……
  赵小娟告诉笔者,她和丁一鸣离婚将近3年,在这之前她一直按正常的探视时间去看4岁的女儿小美,“每次探视之前我都是先和丁一鸣约好‘交接’地点接孩子,然后把孩子带回家,两天后再把小美送回丁一鸣那里,可后来,他就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
  “继续让她这样看下去,孩子就不能正常生活了!”笔者联系上丁一鸣后,发现他也满肚子的牢骚和委屈。丁一鸣说,几乎在每次接孩子的时候,赵小娟总会大吵大闹,甚至当着年幼女儿的面,“她总嫌我们给孩子穿的衣服不好,对孩子照顾不周。”
  赵小娟承认确实为了孩子的衣着打扮,和丁一鸣甚至孩子的奶奶都发生过冲突。“冬天的时候,孩子穿的是一件太小不合身的棉袄,身子一动起来,大半个脊背都露在外面。哪个妈妈看到女儿穿成这样会不心疼?”赵小娟哭着说。
  丁一鸣气咻咻地数落:“每次为孩子的事发生争执后,赵小娟经常不分时间、不分地点狂打电话无理纠缠,特别是她经常在深夜里打电话,严重‘骚扰’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让丁一鸣和父母一提起来都非常恼火。
  “那是因为他们不肯按时把孩子交给我,我实在没办法才打电话找他们的!”赵小娟说。后来,她和小美想见上一面越来越难,常常是她按时到达,丁一鸣和家人要几小时后才带着孩子姗姗来迟,有时甚至就不来。
  “我越来越觉得让她和女儿频繁见面,对孩子没有什么好处。”丁一鸣认为,在小美和赵小娟见面后,孩子和自己、爷爷、奶奶都明显有些疏远了,他担心这是赵小娟的“言传身教”让小美对自己和家人产生了排斥感。因此。从去年起丁一鸣就开始坚决拒绝赵小娟探望女儿,于是也就引爆了这场探视官司。
  
  究竟孰是孰非,终审判决一槌定音
  
  “两人离婚后,女儿小美跟随父亲丁一鸣生活,经事先通知后,母亲赵小娟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两次。丁一鸣不得阻拦。”这是3年前,赵小娟、丁一鸣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
  2002年9月,赵小娟和丁一鸣登记结婚,并在次年10月生下女儿小美。2004年9月14日,他们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而3年后,拿着这份离婚协议,两人再次走上了法庭。
  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谁也不能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利!”法庭上,赵小娟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法院按两人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判决,每周探视女儿两次:丁一鸣同样不依不饶,他表示,赵小娟每次到来都要引起家庭的纷争,这样必将影响到女儿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因此坚决不同意每周两次的探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而让赵小娟意想不到的是,尽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此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法庭作出的判决却使她大感意外:赵小娟探视女儿的次数由协议时的每周两次、每月八次。减少为每月两次,即赵小娟在每月的第一周及第三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可以探视女儿小美,地点由双方具体协商。同时规定丁一鸣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对这样的一审判决,赵小娟表示不服,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每周探视女儿两次:而丁一鸣则表示,从女儿的角度出发,他同意赵小娟每月可以再增加一次探视时间。
  2007年5月9日,益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样不支持赵小娟每周两次的探视要求。但考虑到二审期间,丁一鸣同意每月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时间的请求与法无悖,应该予以准许,据此,益阳中院在维持资阳区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终审判决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机会。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丁一鸣同样应予以协助。
  
  每月探视三次,是权利“缩水”还是合理考量?
  
  法院判决后,笔者就本案有关探视时间的规定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和主审法官。
  丁一鸣:愿意配合“合理探视”。“身为孩子的爸爸、爷爷和奶奶,我们怎么会不好好尽心照顾她呢?”丁一鸣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一再表示对赵小娟的过分担心难以理解、难以接受;而他之所以请求法院减少赵小娟的探视次数,也是为了避免长期这样会给小美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好的影响。
  “其实,如果不是她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我根本不会阻止她看孩子的。”丁一鸣认为,之所以会闹上法庭,赵小娟自己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而谈到以后,丁一鸣也很坦诚:“如果她调整好了心态、按照法院判决的时间合理探视,我当然愿意让她再和孩子见面,也愿意客客气气地和她再做朋友。”
  赵小娟:为了孩子要讨回“抚养权”。“我现在只后悔当初没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赵小娟对丁一鸣的表态并不“领情”。她对笔者说,之所以离婚时没有要求抚养孩子,是因为当时和父亲住在一起的她经济状况并不好,工作也很繁重,担心无力照顾年幼的小美,才让女儿和前夫一家生活在一起,自己则每周和女儿见两次面。
  “我从小没了妈妈,知道孩子离开母亲是多么难过的事。”事已至此,赵小娟说,她对丁一鸣及其家人能否好好照顾小美已经不信任了,她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打另一场官司,要把女儿的抚养权争 回来,并请个保姆,方便日后好好照顾孩子。
  主审法官:避免探视过频影响孩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到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帮助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主审该案的法官这样告诉笔者。
  “工作时间不定的赵小娟,不仅不能固定具体探视时间,还要求每次探视均把孩子带回家,这难免会使很快就要上幼儿园的小美,难以保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规律,”主审法官说,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避免探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影响,才作出减少探视次数的判决。
  那么,从一个月探视八次改为一个月探视三次的判决,又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呢?主审法官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对父母探视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一月两次甚至是两月一次,“以本案综合父母双方的要求、孩子的年龄等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月探视两次,二审则在男方同意下,增加了一次。”
  主审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不管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另一方均有权探视,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抚养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进行阻挠。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让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同样享受正常家庭的父母之爱,可以健康成长;同时,探视权的行使还必须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在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方面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约定。
  
  对不利孩子成长的探视说“不”
  
  离婚本来就是不幸的了,如果双方不能很好地处理彼此间的矛盾。一方总是喋喋不休地在孩子面前数落对方的不是,另一方甚至把不让对方探望孩子作为惩罚对方、发泄心中愤恨的一种方法,这样势必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总是用挑剔的眼光和批评的口吻待人接物,导致其不能很好与人相处,这样那就得不偿失了。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当事人双方对于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虽然,婚姻法已经对探视权作了明确规定,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原告、被告双方对探视权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一般只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的确定标准。然而,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于孩子成长?在什么地方探视孩子为合适?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选择怎样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探视,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关乎孩子健康成长的大事。
  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更多地应设身处地为孩子和对方想一想,多一份宽容,少一点仇视,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这样才能真正使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仅有助于消除小孩因父母离婚造成的心灵痛苦,更能增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交流。
  
  (文中应当事人要求,均采用化名,未经许可不得上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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