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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5年《继承法》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缺陷日益凸显,已不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为本位继承人;配偶应当列为不固定顺序继承人;父母原则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亲为适当分得遗产的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为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建立成年人收养制度;建立家庭成员的用益权制度和赡养份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