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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夫妇都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李老先生患老年痴呆症,李老太太患有精神分裂。居委会指定,两个女儿秀芳和淑芬都是老两口的监护人。然而两个女儿均对指定不服,诉至法院。秀芳要求自己做父亲的监护人,而妹妹做母亲的监护人;淑芬则认为姐姐不适合做监护人,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做父母的监护人。法院经过审理,对双方的主张均未支持,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