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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兼具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属性,更主要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从司法裁判视野出发,基于公法层面的考量姓名权应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公民姓名决定权的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从私法角度姓名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有:一为姓名权相关规定的保护基础;二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基础及责任承担。侵害姓名权的具体类型有干涉、盗用、假冒、不正当使用和姓名的故意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