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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活动中,法官选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带来不同的解释结果,但法官对解释方法的选用不是任意的,法官的选择受自身价值取向的支配。法律解释中存在价值取向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决定的,而且价值取向对法律解释活动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法官需要做的是依据价值取向对法律的意义进行选择,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