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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水质非常优良的湖泊,盛产鱼类,鄱阳湖由此成为候鸟天堂。但是,在这个世界瞩目的候鸟天堂内,即使建立了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候鸟仍然被偷捕,明显存在着保护不力。政府在其中是否尽到应负的责任,成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并重点就国家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鄱阳湖;候鸟;候鸟天堂;国家责任
作者简介 刘 轶(1981—),女,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谢力军(195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授。(江西南昌330046)
2009年1月12日,《江南都市报》发表记者欧阳兴写的报道:鄱阳湖畔,候鸟天堂,大量白天鹅被毒杀。该报道写着:在新建县的鄱阳湖联圩乡和昌邑乡鄱阳湖区,每天至少有两三百只天鹅悲惨死去。记者在湖区行走了近一个小时,目睹至少有四十只白天鹅的浮尸,被毒死的野鸭更是不计其数。死法有三种:一种是被铁网活捉。铁网铁丝网制成网,候鸟在飞行时只要钻进去,就会卡住翅膀无法进退,只有等待俯首就擒。铁网最多时有一百多张,立在湖区连绵几十公里。一种是被人下药毒死,从每年的10月起,滩涂上就有人撒些充作诱饵毒杀候鸟的小鱼。这些不法分子大多在下午4时开始架网,或撒下毒药,第二天清晨去湖边收获猎物。另外一种是鸟铳,因为霜冻已临,候鸟大都上岸在村庄附近栖息,这些不法分子则用十几支鸟铳同时向空中发射霰弹,有时一次可以打下几十只天鹅等候鸟。
带着“每天都有天鹅在南昌市新建县的联圩和昌邑两乡遭到偷捕”的问题,2009年1月15日,笔者到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局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对于国家层面的相关责任问题形成了若干思考。
一、对法源问题的思考
江西为了鄱阳湖侯鸟天堂的建设,在2003年11月27日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但是,这个条例是地方性的,中央层面没有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家层面上集中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如果国家层面没有立法,明显法源不足,国家层面掌握的资源很难配置到江西的鄱阳湖。因此,缺乏国家层面法源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其执行力度就不可能大,这也解释了这种现象:即使建立了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候鸟被捕杀的现象年年都在发生。
二、对利益问题的思考
实事求是地说,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近原始生态农业区,也是江西省境内的经济最不发达区域之一。农业收入不高,但是,各种集资性费用却不少,农民的收入不高,生活水平较低。而在该区域内,农民与候鸟的矛盾一直比较尖锐地存在:一方面,候鸟在这个天堂内要吃,形成了与比较贫困的农民“争食”的局面,严重地危害了贫苦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候鸟又是最低成本的高收入“潜在商品”,黑市场上的一只白天鹅的“价格”为800—20000元。加上黑市场上,白天鹅等的需求十分旺盛,市场十分“繁荣”。贫困的农民要有十分高尚的情操才能坚守住清贫的底线。利益驱动下,保护区内的农民当然具有捕杀候鸟的“潜在冲动”。
三、对补偿农民问题的思考
在保护区内,农民为了候鸟的保护是要付出多种牺牲的。当然,《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江西为了保护区的建设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建立了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保植站等等,已经拿出了许多人力、财力、物力。但是,江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在实在难以完全满足保护区的全部需求。自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国家与其他来源的资助十分稀少。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财力严重匮乏,根本无力进行补偿农民的行为。至今,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农民实质上作出了大量的付出,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化规定的专项补偿。这是违反经济规律的,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经济规律,也极大地危害着候鸟保护行动。
四、对打击危害候鸟行为不力问题的思考
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400公顷,据不完全统计,有鸟类310种,兽类47种,爬行类48种,鱼类122种,贝类40种,昆虫类227种,浮游动物47种,浮游植物50种,高等植物476种,共计动植物1367种。尤其以鸟类著名,高峰时,100多万只各种鸟类集聚在保护区内,飞翔起来,遮天闭日,十分壮观,世界唯一。这说明,建立保护区以来成绩是主要的。但是,鄱阳湖里漂浮着40多只死去的天鹅证明,吃天鹅的人与杀天鹅的人正在进行一笔骇人听闻的交易,而“吃天鹅肉”实际是杀天鹅的原动力,地下组织在贩卖天鹅!就在2009年1月5日下午,在昌邑乡境内的“上茶湖”,记者欧阳兴亲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挥舞菜刀欲报复的一幕。这就有个打击危害候鸟行为的问题。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现行编制而言,是否能够完全执行保护区打击危害候鸟行为职能,保护动植物的问题。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现行主要打击力量是由三个方面组成,保护区的保护人员、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安。由于职能划分,这支力量不可能是常备的,而只能是执行阶段性任务的。保护区的保护人员是常备的,但是势单力薄,面对浩淼的郗阳湖,又能有多大的作为?
五、对群众参与保护候鸟问题的思考
保护鸟类是需要群众大力参与,人人爱鸟,才能人鸟和谐。近些年来,江西为群众参与保护候鸟广辟渠道,建立了自愿者协会,同时加大对专项行动进展以及取得的战果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引导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对整个执法活动进行报道,大力弘扬绿色健康的生态消费观,引导广大群众及游客自觉抵制吃食鸟类的不良饮食习惯,积极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起爱鸟护鸟的生态意识。此外,各地还通过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了浓厚的行动氛围。但是,在现行阶段,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文化底层区,民众受教育平均程度不到初中,无力也无法在保护区的民众间建立优质志愿者组织。如果在自愿者协会建设初期由政府强力推介,但无其他手段,效果肯定不是十分理想。
六、对保护区区域范围设定问题的思考
从现行的一些偷捕鸟类事件分析,不可否认有较大部分事件是发生在保护区外,其实质上是鸟类飞翔能力强,保护区狭小,尤其是迁徙性候鸟的飞翔能力巨大,更加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如何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人提出,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出一个更大的准保护区。那么,一个区域到底多大?这个准保护区如何运行?准保护区内的农民如何补偿?
七、结论
1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成效是举世瞩目的,江西地方政府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保护区内的农民也是付出了巨大牺牲,而这些努力与牺牲是没有得到相应专项补偿的。如果缺少了这些牺牲,鄱阳湖的动植物,尤其是候鸟损失更大,更加遭殃。
2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十分艰巨,江西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果国家再维持现状,单凭江西省的力量已经难以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上台阶,保护候鸟,保护野生动植物,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3 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法源,我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国家级《湿地保护条理》或《湿地保护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凝固法源,明确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与分工,才能使地方法规的作用正常发挥。
4 国家应该综合性加大对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鄱阳湖是江西的,也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保护鄱阳湖要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对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正常运行,各方必须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农民要有专项保护补偿制度;对于打击危害动植物,尤其是候鸟的危害行为,要有专职保护机制……。只有具有完善运行机制的全方位支持,才能达到完美的目的。
责任编辑:徐永祥
关键词 鄱阳湖;候鸟;候鸟天堂;国家责任
作者简介 刘 轶(1981—),女,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谢力军(195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授。(江西南昌330046)
2009年1月12日,《江南都市报》发表记者欧阳兴写的报道:鄱阳湖畔,候鸟天堂,大量白天鹅被毒杀。该报道写着:在新建县的鄱阳湖联圩乡和昌邑乡鄱阳湖区,每天至少有两三百只天鹅悲惨死去。记者在湖区行走了近一个小时,目睹至少有四十只白天鹅的浮尸,被毒死的野鸭更是不计其数。死法有三种:一种是被铁网活捉。铁网铁丝网制成网,候鸟在飞行时只要钻进去,就会卡住翅膀无法进退,只有等待俯首就擒。铁网最多时有一百多张,立在湖区连绵几十公里。一种是被人下药毒死,从每年的10月起,滩涂上就有人撒些充作诱饵毒杀候鸟的小鱼。这些不法分子大多在下午4时开始架网,或撒下毒药,第二天清晨去湖边收获猎物。另外一种是鸟铳,因为霜冻已临,候鸟大都上岸在村庄附近栖息,这些不法分子则用十几支鸟铳同时向空中发射霰弹,有时一次可以打下几十只天鹅等候鸟。
带着“每天都有天鹅在南昌市新建县的联圩和昌邑两乡遭到偷捕”的问题,2009年1月15日,笔者到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局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对于国家层面的相关责任问题形成了若干思考。
一、对法源问题的思考
江西为了鄱阳湖侯鸟天堂的建设,在2003年11月27日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但是,这个条例是地方性的,中央层面没有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家层面上集中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如果国家层面没有立法,明显法源不足,国家层面掌握的资源很难配置到江西的鄱阳湖。因此,缺乏国家层面法源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其执行力度就不可能大,这也解释了这种现象:即使建立了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候鸟被捕杀的现象年年都在发生。
二、对利益问题的思考
实事求是地说,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近原始生态农业区,也是江西省境内的经济最不发达区域之一。农业收入不高,但是,各种集资性费用却不少,农民的收入不高,生活水平较低。而在该区域内,农民与候鸟的矛盾一直比较尖锐地存在:一方面,候鸟在这个天堂内要吃,形成了与比较贫困的农民“争食”的局面,严重地危害了贫苦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候鸟又是最低成本的高收入“潜在商品”,黑市场上的一只白天鹅的“价格”为800—20000元。加上黑市场上,白天鹅等的需求十分旺盛,市场十分“繁荣”。贫困的农民要有十分高尚的情操才能坚守住清贫的底线。利益驱动下,保护区内的农民当然具有捕杀候鸟的“潜在冲动”。
三、对补偿农民问题的思考
在保护区内,农民为了候鸟的保护是要付出多种牺牲的。当然,《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江西为了保护区的建设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建立了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保植站等等,已经拿出了许多人力、财力、物力。但是,江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在实在难以完全满足保护区的全部需求。自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国家与其他来源的资助十分稀少。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财力严重匮乏,根本无力进行补偿农民的行为。至今,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农民实质上作出了大量的付出,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化规定的专项补偿。这是违反经济规律的,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经济规律,也极大地危害着候鸟保护行动。
四、对打击危害候鸟行为不力问题的思考
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400公顷,据不完全统计,有鸟类310种,兽类47种,爬行类48种,鱼类122种,贝类40种,昆虫类227种,浮游动物47种,浮游植物50种,高等植物476种,共计动植物1367种。尤其以鸟类著名,高峰时,100多万只各种鸟类集聚在保护区内,飞翔起来,遮天闭日,十分壮观,世界唯一。这说明,建立保护区以来成绩是主要的。但是,鄱阳湖里漂浮着40多只死去的天鹅证明,吃天鹅的人与杀天鹅的人正在进行一笔骇人听闻的交易,而“吃天鹅肉”实际是杀天鹅的原动力,地下组织在贩卖天鹅!就在2009年1月5日下午,在昌邑乡境内的“上茶湖”,记者欧阳兴亲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挥舞菜刀欲报复的一幕。这就有个打击危害候鸟行为的问题。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现行编制而言,是否能够完全执行保护区打击危害候鸟行为职能,保护动植物的问题。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现行主要打击力量是由三个方面组成,保护区的保护人员、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安。由于职能划分,这支力量不可能是常备的,而只能是执行阶段性任务的。保护区的保护人员是常备的,但是势单力薄,面对浩淼的郗阳湖,又能有多大的作为?
五、对群众参与保护候鸟问题的思考
保护鸟类是需要群众大力参与,人人爱鸟,才能人鸟和谐。近些年来,江西为群众参与保护候鸟广辟渠道,建立了自愿者协会,同时加大对专项行动进展以及取得的战果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引导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对整个执法活动进行报道,大力弘扬绿色健康的生态消费观,引导广大群众及游客自觉抵制吃食鸟类的不良饮食习惯,积极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起爱鸟护鸟的生态意识。此外,各地还通过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了浓厚的行动氛围。但是,在现行阶段,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文化底层区,民众受教育平均程度不到初中,无力也无法在保护区的民众间建立优质志愿者组织。如果在自愿者协会建设初期由政府强力推介,但无其他手段,效果肯定不是十分理想。
六、对保护区区域范围设定问题的思考
从现行的一些偷捕鸟类事件分析,不可否认有较大部分事件是发生在保护区外,其实质上是鸟类飞翔能力强,保护区狭小,尤其是迁徙性候鸟的飞翔能力巨大,更加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如何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人提出,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出一个更大的准保护区。那么,一个区域到底多大?这个准保护区如何运行?准保护区内的农民如何补偿?
七、结论
1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成效是举世瞩目的,江西地方政府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保护区内的农民也是付出了巨大牺牲,而这些努力与牺牲是没有得到相应专项补偿的。如果缺少了这些牺牲,鄱阳湖的动植物,尤其是候鸟损失更大,更加遭殃。
2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十分艰巨,江西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果国家再维持现状,单凭江西省的力量已经难以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上台阶,保护候鸟,保护野生动植物,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3 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法源,我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国家级《湿地保护条理》或《湿地保护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凝固法源,明确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与分工,才能使地方法规的作用正常发挥。
4 国家应该综合性加大对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鄱阳湖是江西的,也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保护鄱阳湖要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对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正常运行,各方必须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农民要有专项保护补偿制度;对于打击危害动植物,尤其是候鸟的危害行为,要有专职保护机制……。只有具有完善运行机制的全方位支持,才能达到完美的目的。
责任编辑:徐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