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要使政府行政问责达到应有的效力,必须实现五个转变:即在制度上,由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转变;在行政理念上,由消极被动问责向积极主动问责转变;在主体层面上,由以同体问责为主向同体、异体相结合,以"异体"问责为主转变;在客体上,由结果问责为主向结果与过程并重问责转变;在运作层面上,由暗箱问责向阳光问责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