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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华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载文《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的历程,形成了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其主要缺陷在于: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设立和职权变动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行政主体职权法定化程度较差;社会监管不健全,表现在食品行业组织不发达,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监管机构与民间组织未能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