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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简单机械地将罪行与刑罚相适应,不能体现刑法的公平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公平的渴求,不能满足刑法的的需要。刑法个别化可以使犯罪人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多大使用会产生很多问题。二者具有利弊。需要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到科学、公平的将罪与刑相结合的更好的原则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对公平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