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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对于债权人会议职权做了一些合理的规定,如规定了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破产债权人会议中缺乏专业人士参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中第69条的规定有欠合理、职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地位和表决权不够明确、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之异议救济机制尚需完善等,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