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下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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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为视角,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浅要分析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专业化建设、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的困境,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77-0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方面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来讲,现行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专门新增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审前羁押审查、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污点限制公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突出体现出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对此,笔者结合多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就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提出几点看法。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的困境
  (一)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方面。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不断加大专业化队伍建设,极大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大多还未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部分只是在公诉或侦监部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或者简单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此外,由于检力不足、具有办案资格的专业型人才较为缺乏,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往往还得办理其他案件,在案件较多、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特殊政策的落实难免受到冲击,这就导致在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往往有心无力。还有,个别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单等同于其他案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忽视帮教、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关于社会调查制度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体现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社会调查的法律意义,也没有规定配套的具体程序制度,而且条文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进行调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根据情况可以”的贯彻落实就容易打折扣,特别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讲,由于面临着案多人少、经费紧张等现实问题,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落实更是少之又少或者流于形式。
  (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方面。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给涉罪未成人一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和尺度,是未成年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点。此外,如何避免因附条件不起诉而导致被部分群众误读为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还有,在基层检察院,由于受配套设施欠缺、检力不足、专业型人才缺乏等多方面因素的局限,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教育矫治等职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贯彻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深受影响。
  (四)关于犯罪记录封存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规定有利于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标签效应,避免其产生破碗破摔心理或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体现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文关怀。但是,该规定比较原则化,更侧重于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细化。此外,刑诉法第275条第2款这样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该条文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其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这不难理解,也不用做过多解释;但是,其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其中的“有关单位”指的哪些单位,“国家规定”又包括哪些规定,这些都未加以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界定。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未成年检察工作专业化队伍建设。
  要想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是根本。一是要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增强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杜绝不加区别、为办案而办案的机械执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要通过招录补充新鲜力量,特别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专业型人才缺乏的问题。三是要选拔任用既具有扎实的业务素质又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着力打造富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四是要提高专门检察人员的能力素质,通过检察培训、业务骨干传帮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业务、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其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能力。
  (二)加强未成年人檢察专业化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积极探索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办案模式。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讲,要结合工作实际争取编制和经费,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者办案组,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力量,保证有关检察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要完善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积极推行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将未成年人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教育等相关职能进行优化整合,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三)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反映出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现实表现等情况,尽管其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为诉与不诉、审判量刑提供重要的参考。在进行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办理案件的环节均可进行调查,这种规定具有原则性,检察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建立健全社会调查工作机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检察机关可以自己进行社会调查外,我们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社会调查报告,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进行。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力不足、经费紧张等现实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然后再加以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显然是比较可取的途径。
  (四)慎用、少用强制羁押措施。
  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这要求我們不仅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时,在逮捕条件上要更加严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少用强制羁押措施,认真开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证明标准,最大限度避免交叉感染。在实施逮捕后,还要通过听取公安机关或律师意见、调查核实涉罪未成年人情况、羁押必要性评估等方式全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出现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五)审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一是注意把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区分开来。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绝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没有斟酌决定的余地,附条件不起诉有自由裁量的空间。附条件不起诉也不同于相对不起诉,二者的区别在于,相对不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并且在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条件得到满足时,讼诉将不再提起;若违反了附加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被撤销,人民检察院将会提起公诉。二是要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即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起到应有的矫正其错误行为的作用;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
  (六)不断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要把握好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从主体上看,适用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犯罪类型上看,适用于一切犯罪类型;从刑罚上看,适用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从封存的内容上看,不仅应该包括法院审判、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相关材料,还应该包括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援助律师辩护材料等所有涉案材料。二是注意封存程序的启动。刑诉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封存程序启动问题,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即应立即封存犯罪记录。当然,在此之前,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各种资料予以保密。三是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的“有关单位”和“国家规定”应该尽量做缩小解释,因为从立法精神来看,既然犯罪记录封存是为了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那么如果对第275条中的“有关单位”和“国家规定”不加以限制,将可能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四是要不断完善更具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刑诉法对犯罪记录封存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讲,要在上级检察院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下,不断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作者简介:黄龙(1984.4-),男,河南新乡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陈明春(1967.5-),男,河南新乡人,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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