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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设了三级专线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有一些院建设了多媒体示证、视频接访、电子证据取证、测谎等系统。虽然这些技术在服务办案工作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1、高新技术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应用现状情况及存在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但是实际的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录音录像效果,很多情况下由于操作、设备、环境等问题,录音录像效果不好,如果真的需要送上法庭作为证据有时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由于此设备价格较高,往往使用的年限较长,更新慢,因此摄像头、麦克出问题的情况很多,反而影响了办案的效率。二是人员受限制,绝大部分基层院配备一名专职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但是要服务三四个自侦科室,由于要遵守录像需要专人不能由讯问人员兼顾的原则,经常出现冲突的情况,结果是技术人员这边架好设备立即赶到另外的地点再录另一个,这样影响了办案效率。
(2)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能有效协助出庭人员充分论证起诉意见。但是据笔者实际体会,多媒体示证在实施的院很多情况下都是作为一个宣传点,实际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主要存在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示证材料的制作,办案人员往往对如何组织、制作示证材料不是很精通,需要信息技术人员协助,因此不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制作示证材料。二是案件情况原因,案件的证据部分缺少可以制作多媒体的材料,多数是文字性的,因此即便是制作了多媒体示证材料,也没有相应的效果,三是法院开庭条件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庭不具备播放条件,需要检察机关自己携带播放设备,这也造成了多媒体示证实际应用的困难。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多媒体示证就成了一个锦上添花的东西,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者有领导旁听、观摩的案件才用的到,而平时就还是原来的一套。
(3)视频接访是建设在三级专线网络平台上的一个应用,通过专线网平台,上访人可以在基层院甚至派驻检察室直接向上级院控申接访人员实现远程的面对面的对话。视频接访应用不多但是自身存在局限性。一是利用率不高,需要上级院接访的情况不多,大多数接访均发生在基层院并已经得到处理。二是上访人难以接受这种接访模式,多数上访人认为还是实际到上级机关上访才能有效果,这样通过个视频反映问题好像不会被重视。三是系统建设容易造成孤岛,各市级院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成视频接访,无统一协调,如果省级院需要建设视频接访系统时,存在设备、系统互不兼容、难以协调的情况。
(4)电子数据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随着网络信息方面的犯罪增多,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必将得到推动和发展。但是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也有局限和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未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例如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规定里,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方法、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综合数据分析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侦查人员缺乏电子取证的意识和技术人员取证滞后,这会直接造成有价值的线索被遗漏和销毁。三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的挑战,单一手机来说,各种型号、系统的就有近万种,且各种数据不尽相同,很难有覆盖完全的取证设备。同时电子证据具有易销毁的特征,致使取证更难。四是取证设备的滞后性,一套取证设备只能对其生产以前的电子设备进行取证,难以跟上新设备的步伐。最后电子取证设备功能单一,很少有功能齐全的设备,且设备购置价格偏高,如一个院可能装备硬盘克隆机,但是对于损坏的硬盘则需要建设无尘环境开盘提取数据,一个基层院的财力很难将所有电子取证设备配备齐全。
(5)测谎技术早已出现,但是在检察机关中的应用还不多。笔者在这里单就测谎技术在检察系统内的实施局限性进行分析。一是测谎设备价格高,不是每个院均能负担的起,尤其是在基层院。目前市面一套测谎设备大约在2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人员的培训费用,这个价格对于基层院来说很难负担起。二是测谎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测谎技术需要专业性很强的培训,这其中涉及医学、心理学等诸多方面,要培养一个真正合格的测谎技术人员的费用和购买设备的钱不想上下。三是测谎技术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时机问题,如何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测谎从而突破案件对测谎技术人员来说很难把握,只有靠侦查人员来掌握,而对测谎问题的设置技术人员更专业一些,但是技术人员必须了解详细案情和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表现来推断其心理活动情况。三是测谎的应用成功的可靠性不大,因此侦查人员往往对测谎技术不感冒,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此对测谎技术排斥也造成测谎技术不能得到实用。
2、高新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需要在建设和应用两个方面进行针对性改进
(1)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如何开展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几点建议。一是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购置和换装的资金,以制度规定设备淘汰年限和标准,利用专项装备资金有限购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二是建设一专多能制度,培养多名能从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可以从自侦部门外抽调干警学习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三是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发挥。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实时介入,对办案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督察。
(2)多媒体示证不仅仅是个摆设,它确实有实际的作用,将多媒体示证真正应用到实处,给办案人员养成使用这项技术的习惯,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门的多媒体示证材料制作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独立制作多媒体示证材料的能力。二是办案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加强协调合作,对于简单的多媒体示证材料,办案人员可以自己制作,对于复杂、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以由信息技术人员协助制作,对于典型重大案件和观摩案件,可以组织专门的小组制作多媒体示证材料。三是争取资金支持,购置小型化的多媒体示证设备,便于出庭使用,或者与法院协调使用法院的设备,尽量减轻、减少出庭人员需要携带的设备。
(3)视频接访系统目前存在严重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视频接访系统的作用,主要要从上级院开始。一是上级院对口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主动利用视频接访系统,对下级院自身的接访进行从旁指导,从而提高接访效率和处理访情的速度,对下级院来说,接访时有上级院通过网络指导,也能提高自身的能力。二是下级院对上访人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上访人接受视频接访这一形式,对上级院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上访人反馈,使上访人感觉视频接访对问题的处理并不比实地上访差,从而愿意使用这种方式。三是最好由上级院统一指导进行建设,以解决互连互通问题。
(4)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对这些原则解决已有方案,这里重点谈人力和设备整合方面,通过加强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联合开展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我们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是不能完全胜任全部的鉴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电子证据鉴定的成功率,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和装备紧缺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技术人员和装备的整合优势,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协调从下级检察院中抽调相关技术人员, 通过技术人员合作的方式来进行鉴定活动。人员和设备整合不但可以集中力量完成大工作,更可以通过协作交流和实践,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鉴定技术力量。
(5)测谎技术由于其设备和人员培训的限制,要想在每个院都进行配备目前来看还不实际,因此针对测谎技术目前的困境,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先从市级院开始,购置测谎设备并培养测谎技术人员,各下级院可以利用市级院的技术支持,遇到需要测谎案件时寻求上级院的协助,上级院在协助下级院进行测谎工作时,下级院的技术人员可以参与其中,进行前期的学习,做好知识储备,待时机成熟资金充足时再考虑单独购置测谎设备。二是加强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的交流,对于需要测谎的案件,技术人员可以尽早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以帮助侦查人员确定合适的测谎时机。三是对于测谎结果对案件的影响及时向办案人员说明,让办案人员了解测谎的原理和结论的原因,能接受测谎这一事物。
(作者通讯地址: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胶州 266300)
1、高新技术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应用现状情况及存在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但是实际的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录音录像效果,很多情况下由于操作、设备、环境等问题,录音录像效果不好,如果真的需要送上法庭作为证据有时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由于此设备价格较高,往往使用的年限较长,更新慢,因此摄像头、麦克出问题的情况很多,反而影响了办案的效率。二是人员受限制,绝大部分基层院配备一名专职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但是要服务三四个自侦科室,由于要遵守录像需要专人不能由讯问人员兼顾的原则,经常出现冲突的情况,结果是技术人员这边架好设备立即赶到另外的地点再录另一个,这样影响了办案效率。
(2)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能有效协助出庭人员充分论证起诉意见。但是据笔者实际体会,多媒体示证在实施的院很多情况下都是作为一个宣传点,实际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主要存在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示证材料的制作,办案人员往往对如何组织、制作示证材料不是很精通,需要信息技术人员协助,因此不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制作示证材料。二是案件情况原因,案件的证据部分缺少可以制作多媒体的材料,多数是文字性的,因此即便是制作了多媒体示证材料,也没有相应的效果,三是法院开庭条件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庭不具备播放条件,需要检察机关自己携带播放设备,这也造成了多媒体示证实际应用的困难。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多媒体示证就成了一个锦上添花的东西,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者有领导旁听、观摩的案件才用的到,而平时就还是原来的一套。
(3)视频接访是建设在三级专线网络平台上的一个应用,通过专线网平台,上访人可以在基层院甚至派驻检察室直接向上级院控申接访人员实现远程的面对面的对话。视频接访应用不多但是自身存在局限性。一是利用率不高,需要上级院接访的情况不多,大多数接访均发生在基层院并已经得到处理。二是上访人难以接受这种接访模式,多数上访人认为还是实际到上级机关上访才能有效果,这样通过个视频反映问题好像不会被重视。三是系统建设容易造成孤岛,各市级院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成视频接访,无统一协调,如果省级院需要建设视频接访系统时,存在设备、系统互不兼容、难以协调的情况。
(4)电子数据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随着网络信息方面的犯罪增多,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必将得到推动和发展。但是电子证据工作的开展也有局限和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未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例如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规定里,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方法、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综合数据分析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侦查人员缺乏电子取证的意识和技术人员取证滞后,这会直接造成有价值的线索被遗漏和销毁。三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的挑战,单一手机来说,各种型号、系统的就有近万种,且各种数据不尽相同,很难有覆盖完全的取证设备。同时电子证据具有易销毁的特征,致使取证更难。四是取证设备的滞后性,一套取证设备只能对其生产以前的电子设备进行取证,难以跟上新设备的步伐。最后电子取证设备功能单一,很少有功能齐全的设备,且设备购置价格偏高,如一个院可能装备硬盘克隆机,但是对于损坏的硬盘则需要建设无尘环境开盘提取数据,一个基层院的财力很难将所有电子取证设备配备齐全。
(5)测谎技术早已出现,但是在检察机关中的应用还不多。笔者在这里单就测谎技术在检察系统内的实施局限性进行分析。一是测谎设备价格高,不是每个院均能负担的起,尤其是在基层院。目前市面一套测谎设备大约在2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人员的培训费用,这个价格对于基层院来说很难负担起。二是测谎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测谎技术需要专业性很强的培训,这其中涉及医学、心理学等诸多方面,要培养一个真正合格的测谎技术人员的费用和购买设备的钱不想上下。三是测谎技术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时机问题,如何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测谎从而突破案件对测谎技术人员来说很难把握,只有靠侦查人员来掌握,而对测谎问题的设置技术人员更专业一些,但是技术人员必须了解详细案情和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表现来推断其心理活动情况。三是测谎的应用成功的可靠性不大,因此侦查人员往往对测谎技术不感冒,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此对测谎技术排斥也造成测谎技术不能得到实用。
2、高新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需要在建设和应用两个方面进行针对性改进
(1)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如何开展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几点建议。一是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购置和换装的资金,以制度规定设备淘汰年限和标准,利用专项装备资金有限购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二是建设一专多能制度,培养多名能从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可以从自侦部门外抽调干警学习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三是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发挥。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实时介入,对办案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督察。
(2)多媒体示证不仅仅是个摆设,它确实有实际的作用,将多媒体示证真正应用到实处,给办案人员养成使用这项技术的习惯,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门的多媒体示证材料制作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独立制作多媒体示证材料的能力。二是办案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加强协调合作,对于简单的多媒体示证材料,办案人员可以自己制作,对于复杂、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以由信息技术人员协助制作,对于典型重大案件和观摩案件,可以组织专门的小组制作多媒体示证材料。三是争取资金支持,购置小型化的多媒体示证设备,便于出庭使用,或者与法院协调使用法院的设备,尽量减轻、减少出庭人员需要携带的设备。
(3)视频接访系统目前存在严重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视频接访系统的作用,主要要从上级院开始。一是上级院对口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主动利用视频接访系统,对下级院自身的接访进行从旁指导,从而提高接访效率和处理访情的速度,对下级院来说,接访时有上级院通过网络指导,也能提高自身的能力。二是下级院对上访人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上访人接受视频接访这一形式,对上级院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上访人反馈,使上访人感觉视频接访对问题的处理并不比实地上访差,从而愿意使用这种方式。三是最好由上级院统一指导进行建设,以解决互连互通问题。
(4)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对这些原则解决已有方案,这里重点谈人力和设备整合方面,通过加强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联合开展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我们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是不能完全胜任全部的鉴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电子证据鉴定的成功率,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和装备紧缺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技术人员和装备的整合优势,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协调从下级检察院中抽调相关技术人员, 通过技术人员合作的方式来进行鉴定活动。人员和设备整合不但可以集中力量完成大工作,更可以通过协作交流和实践,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鉴定技术力量。
(5)测谎技术由于其设备和人员培训的限制,要想在每个院都进行配备目前来看还不实际,因此针对测谎技术目前的困境,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先从市级院开始,购置测谎设备并培养测谎技术人员,各下级院可以利用市级院的技术支持,遇到需要测谎案件时寻求上级院的协助,上级院在协助下级院进行测谎工作时,下级院的技术人员可以参与其中,进行前期的学习,做好知识储备,待时机成熟资金充足时再考虑单独购置测谎设备。二是加强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的交流,对于需要测谎的案件,技术人员可以尽早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以帮助侦查人员确定合适的测谎时机。三是对于测谎结果对案件的影响及时向办案人员说明,让办案人员了解测谎的原理和结论的原因,能接受测谎这一事物。
(作者通讯地址: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胶州 2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