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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频频发生。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兼容性、编码易复制性、编译手段多样性等特点,现行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足,应该将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结合起来,限制软件商业秘密的利用方式,明确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完善我国软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