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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某市居民曹某在该市工人新村108幢楼105室院内违反城市规划建造了两间砖混平顶房,东西长6.5米,南北长3.2米,建筑面积20.8平方米。市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当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但在勘查时,由于测量方法不正确,将该房屋尺寸丈量成东西长7.4米,南北长3.5米,建筑面积25.7平方米。市建设局据此现场笔录作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