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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喻女士原在一家熟食品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已经于4个月前离职。离职时,公司并没有给喻女士支付相应工资,但在结算工资后出具了欠薪条。欠薪条上载明“自结算工资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所欠工资。”在满两个月后,喻女士曾多次去找公司讨薪,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没有向喻女士支付所欠工资。3周前的一天。在喻女士再去找公司讨薪时,公司的客户许某正在与公司经理谈事,便随即承诺并在欠薪条上签字:“如果公司在10天内未付所欠工资,由许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