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具有依托互联网技术、融资规模小、投资者众多、投资风险大等特点。但是,因目前国内相应立法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交易面临着诸多风险。为了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可从明确平台性质、引入担保物权规制两大方面对其进行规制,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网络借贷 平台性质 担保物权
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借款人在平台公布借款项目、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投资者自主的选择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P2P网络借贷能够得以在我国如此迅速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融资规模较小、投资者众多和投资风险大四个主要特点。
拍拍贷模式是P2P网贷借贷最传统的模式,其注重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融资,所以,一般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为中存在基本的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放贷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行为存在四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这是P2P网络借贷整个模式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在其中承担了中介角色,为借款人和放贷人提供服务;再次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放贷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将款项进行支付;最后是在传统三方主体之外的第四方主题,即担保法律关系,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分为平台自己担保和前述三方当事人引入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
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的法律风险
交易风险,是在P2P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由于某一相关主体如出借人、借款人或网络借贷平台违约,交易不能正常完成,使得守约方受到损失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如下交易风险:
(1)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账户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P2P网贷的交易流程中为P2P开通的转账、提现等支付接口,中间账户缺乏监管致使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严重的中间账户风险。P2P网络借贷机构因其能够自由支配交易资金,就俨然自己设立了资金池,且监管机构尚未能严格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机构完全须靠该机构自身的信用来支配资金,其可能在借贷双方不知情的时,通过接口将账户资金划走。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此类风险,就会对P2P网贷平台自身和出借人的资金都存在极大的隐形危险。
(2)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垫付风险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做出承诺或提出担保垫付服务来吸引投资者,此种情形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在借款人不能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平台要负担的风险太大,面临平台破产、跑路的风险。而如今社會上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新闻亦是时有发生。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根源
(1)P2P网贷平台的审核义务不明确规定
网贷平台作为居间服务机构,其核心权利是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其用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规则评定各借款标的信用等级;网贷平台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来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在义务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具有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包括向投资者和资金融入方提供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的信息和机会;第二,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第三,平台负有审查其用户,尤其是借款人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但在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
(2)第三方担保机构
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投资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人违约的时候,其应当向投资人偿付借款人应当支付本金和利息。担保机构有权利获得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来作为担保对价。
而在现实情况中,第一,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积极主动,但当真正面临风险的时候,显得消极被动,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第二,担保公司自身资金链未必满足担保需求,实践中,担保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担保公司很可能违反该项规定,使得其保证能力缩水。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1)明确平台性质
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信息中介的性质,它应当主为网络借贷交易的双方进行直接交易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不能够提供有关增信服务。自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传入我国,其发展渐渐异化,逐渐背离原先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开始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提供增信服务,这种模式的转变破坏了P2P平台的中立性,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步入瓶颈。为了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
(2)引入传统担保物权规制
但同时,少了P2P平台对借贷双方的交易通过垫资等方式对其增信,且在之前主要依靠信用担保和第三人保证的的基础上,为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将传统物权担保引入P2P网络借贷交易,如将现在已经出现并逐步盛行的电子票据进行权利质押,将传统的不动产抵押也引入其中。在客观评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后,对于一些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或者借款数额大的高风险项目,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以降低风险,保证网贷业务的平稳进行。抵押贷款时,平台或者第三方托管机构需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确保抵押公正有效。在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P2P网络借贷行业前进和完善的前提下,合理有效的改进传统担保物权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1] 张正平.P2P网络借贷的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 冯果.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法商研究,2013(5).
网络借贷 平台性质 担保物权
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借款人在平台公布借款项目、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投资者自主的选择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P2P网络借贷能够得以在我国如此迅速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融资规模较小、投资者众多和投资风险大四个主要特点。
拍拍贷模式是P2P网贷借贷最传统的模式,其注重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融资,所以,一般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为中存在基本的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放贷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行为存在四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这是P2P网络借贷整个模式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在其中承担了中介角色,为借款人和放贷人提供服务;再次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放贷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将款项进行支付;最后是在传统三方主体之外的第四方主题,即担保法律关系,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分为平台自己担保和前述三方当事人引入独立第三方担保机构。
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的法律风险
交易风险,是在P2P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由于某一相关主体如出借人、借款人或网络借贷平台违约,交易不能正常完成,使得守约方受到损失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存在如下交易风险:
(1)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账户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P2P网贷的交易流程中为P2P开通的转账、提现等支付接口,中间账户缺乏监管致使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严重的中间账户风险。P2P网络借贷机构因其能够自由支配交易资金,就俨然自己设立了资金池,且监管机构尚未能严格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机构完全须靠该机构自身的信用来支配资金,其可能在借贷双方不知情的时,通过接口将账户资金划走。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此类风险,就会对P2P网贷平台自身和出借人的资金都存在极大的隐形危险。
(2)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垫付风险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做出承诺或提出担保垫付服务来吸引投资者,此种情形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在借款人不能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平台要负担的风险太大,面临平台破产、跑路的风险。而如今社會上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新闻亦是时有发生。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根源
(1)P2P网贷平台的审核义务不明确规定
网贷平台作为居间服务机构,其核心权利是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其用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规则评定各借款标的信用等级;网贷平台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来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在义务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具有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包括向投资者和资金融入方提供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的信息和机会;第二,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第三,平台负有审查其用户,尤其是借款人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但在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
(2)第三方担保机构
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向投资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人违约的时候,其应当向投资人偿付借款人应当支付本金和利息。担保机构有权利获得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来作为担保对价。
而在现实情况中,第一,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积极主动,但当真正面临风险的时候,显得消极被动,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第二,担保公司自身资金链未必满足担保需求,实践中,担保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担保公司很可能违反该项规定,使得其保证能力缩水。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1)明确平台性质
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信息中介的性质,它应当主为网络借贷交易的双方进行直接交易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不能够提供有关增信服务。自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传入我国,其发展渐渐异化,逐渐背离原先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开始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提供增信服务,这种模式的转变破坏了P2P平台的中立性,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步入瓶颈。为了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
(2)引入传统担保物权规制
但同时,少了P2P平台对借贷双方的交易通过垫资等方式对其增信,且在之前主要依靠信用担保和第三人保证的的基础上,为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将传统物权担保引入P2P网络借贷交易,如将现在已经出现并逐步盛行的电子票据进行权利质押,将传统的不动产抵押也引入其中。在客观评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后,对于一些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或者借款数额大的高风险项目,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以降低风险,保证网贷业务的平稳进行。抵押贷款时,平台或者第三方托管机构需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确保抵押公正有效。在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P2P网络借贷行业前进和完善的前提下,合理有效的改进传统担保物权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网络信贷行业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1] 张正平.P2P网络借贷的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 冯果.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法商研究,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