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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城市社区作为一种在新时期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机构应运而生。作为一个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但从其诞生到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党政的影子。党政机关作为城市社区组织的指导者,通过思想理论和大政方针对其进行方向性的引导。然而,城市社区在一个还没有健全制度和拥有潜在利益的情况下,加上各级党政机关实质的利益关系,被其通过各种方式剥夺了自主权,成为其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本文从党政机关对城市社区发展的影响入手,试图理清两者的关系,从而得出城市社区发展的新道路。
【关键词】城市社区;党政机关;关系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72-02
1887年德国学者滕尼斯出版了一本名为《社区与社会》的著作,标志着社区理论的诞生。20世纪30年代,“社区”概念传入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社区发展开始焕发出蓬勃的生机。2000年12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时期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明确将城市基层城市社区定位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幅度及其划分原则。然而,经过调查之后,我们发现在全国出现了26个不同的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区。而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社区”这一概念传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国家正处于一个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本质概念没有权威统一的说法。各级党政机关为了探索出一条适用于该地区城市社区的发展模式,于是就因地制宜,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然而,正是这种“混乱”的局面,才导致了党政机关对城市社区的“领导”权,违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严重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1 党政机关与城市社区关系的现状分析
1.1 党务与城市社区事务的状况
通过调查了解到,城市社区正式编制人员,一般在5—7人。由于人员少,事务繁重通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例如,宜昌市夷陵区的各个城市社区的党委书记同样也担任着管理城市社区具体事务的主任一职。经过调查,出现这种类似情况的地区还不占少数。基层党建固然重要,因为它可以密切联系群众,急人民之所需,忧人民之所忧。但是掺杂在城市社区事务中的党建工作,就像过滤后的药渣子,失去了原有的药价。基层党建和城市社区就好比两条细绳,保证方向的一致性,并不一定非要两者死活拧成一根绳。这样做,会使党的先进性滞留在处理琐碎繁杂的城市社区具体事务上,极大的削弱了党在思想理论工作上的领导力。而城市社区事务又会因为党务的影响,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于是,就出现了大多数城市社区分不清是党组织还是居民自治组织的奇怪现象。
1.2 政务与城市社区事务的状况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会(本文将城市社区视同于城市居民委员会)接受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承办的一些事务。也是居委会的法定职责。
不论是城市治安的治理还是日常生活的管理,城市社区的发展,都给政府减轻了不少工作压力,是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处理日常政务。在无形中,城市社区无疑成了政府得力的助手。
然而,两者的权责不清,往往导致城市社区成为政府的“苦力”,上面万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政府的“指导”,重重地压在城市社区的肩上。权利往往被捏在政府手上,而责任却推给了城市社区。这样就会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心理严重失衡,其结果就是工作上的敷衍。
而人员编制过少,往往是一个职务同时承担政务和城市社区事务两种不同的工作。例如,宜昌市夷陵区营盘城市社区正式编制人员7人,劳动局、派出所和残联派驻办公人员3人。也就是说,除了劳动局、派出所和残联的相关事务,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排除城市社区领导)都要身兼“数职”,也就说,计划生育、教育、住房、环卫、物管、文体等等,都充斥着城市社区的便民大厅(一个针对居民办公的场所)。这就难免会在处理政务时,往往伴随着城市社区事务,在管理城市社区事务时,往往夹杂着政务。于是,导致了两者互相之间的牵制,产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城市社区办公办事的效率。
2 党政机关影响城市社区发展的原因分析
2.1 党政方面的原因
理论上,城市社区党建的内涵包括有机联系的三个方面:
①街道城市社区党(工)委及其下属的机关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② 城市社区(居民区)党的建设工作;
③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城市社区(居民区)党支部为基础、城市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以做好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强化城市基层管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服务城市社区居民为目标,以共同目标、共同需求、共同利益为纽带,城市社区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基层党建工作。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城市社区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当理论遭遇实践之后,现实的状况远非如此。而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不难得到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间,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是党政的首要职责。基于这点,党政更愿意把调动基层群众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保证其绝对的安全。因为中共自从成立以来,并受到历史暴风骤雨的考验。从反帝反封建到国共十年对峙,又从八年抗战再到新中国成立。而建国之后的几场大的政治运动,更是使国家大伤元气。求稳,以是党和政府当成的共识。城市社区的发展又恰好牵涉到基层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在以“求稳”的原则下,并在没有充分论证哪种城市社区发展模式适用于中国具体国情的同时,党和政府只有选择比较保守的渐变策略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
其次,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使一些党政机关干部没有彻底改变观念,仍以一种传统的方式方法对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政府干预着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样是在这种体制下,党政不分又是一个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事实。基于这两点,就出现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党管政,政管社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社区的出现,于是乎给党政不分制造了一个政社不分的外延。在这种形式下,城市社区的自主性,就不言而喻了。
再次,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不愿意放开城市社区这条“腿”。在延续了党管政,政管社区的模式之后,部分干部利用城市社区的特殊关系,试图把城市社区变成为以公谋私的工具。而这个“私”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党政机关部门的利益。比如,将本是自己的工作且可以下放的工作,交给城市社区。把利益归自己,把责任推给城市社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单纯地为个人谋求利益。例如,公费旅游、吃饭、购物等等。
2.2 城市社区自身的原因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法律,可知城市社区自治是指居民在黨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在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事务。也就是说,城市社区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而党政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城市社区自身的软弱性和两面性。
首先,城市社区的建立源自政府批准与支持。我国,城市社区的兴起,起初并不是居民自发要求的,而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协助建立的。出于一种长期的依赖性,使双方都习惯于上下之称。久而久之,难以摆脱这种非法(违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
其次,城市社区财政收入来源于政府补助,社会捐助和自行筹集。而政府补助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也就是说,城市社区的“奶粉钱”主要是政府提供。在当党政部门和城市社区发生利益冲突时,城市社区领导不但不敢为城市社区利益据理力争,反而为对方说理论证,以免破坏组织关系,断了奶源。
再次,城市社区主观倾向于行政化。虽然城市社区采用民主选举,但是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都要经过政府审核或直接招聘委派,城市社区的发展主要还是靠党政的帮助。模仿党政机关的发展模式成为必然。于是,两者相结合,极易出现城市社区不是人民的城市社区,城市社区是政府的城市社区的情况。使城市社区成为党政机关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官本位”思想并没有从中国的土地上根除,将城市社区行政化是潜藏在许多城市社区领导的意识中。
3 处理党政机关和城市社区两者关系的对策分析
3.1 理顺党政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城市社区党委只负责基层党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城市社区工作。城市社区协调管辖区域内居民的各项事务。形成三条相互平衡的直线,在保持方向的一致性。然后再由二级线互相联系。比如,社区党委在社区发展党员,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思想理论宣传。政府机关针对该地区居民生活的需求,派驻或臨时派驻相关部门的办事员,方便居民办理有关事务。城市社区在一定的地点设置党报阅览点和政策公告栏,方便居民快速获得有用的信息。三个机构各负其职,互相联系与合作。打破党管政,政管社的传统模式,建立一个三者平级合作的新模式(如图1)。
3.2 建立城市社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不能完全脱离党政机关的约束范围,成为一个权力的真空。在把城市社区“独立”出来的同时,成立全国城市社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在筹备和运作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证监会和银监会的模式,完善委员会监督管理体制。这样,就可以在没有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城市社区健康持续的发展。
3.3 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保证经费稳定。
目前,全国城市社区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以至于受到政府行为的牵制。解决城市社区的经费问题,最好就是纳入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使城市社区摆脱政府的干扰。在拥有稳定的经费的同时,也应该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加大对城市社区的投入。这样,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以不用自筹资金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质工作。
3.4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规范城市社区行为
城市社区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组织,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如果缺乏监督,势必将对今后的发展和探索带来阻碍。所以,建立和完善一个城市社区监督体系,也是必须的,是必要的。社区党委可以通过党员或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来实施监督工作。政府可以把监督权教给街道办事处或下派到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可以在内部成立一个监督小组,其成员由社区居民自己投票选出。
3.5 发展非政府组织,承担城市社区事务
在当今中国,“NGO”还不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名词。它的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 为“非政府组织”,又称“非营利性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者的组织。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由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时,NGO 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由此,NGO成为了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第三部门。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发现,NGO的运行模式类似于城市社区,并有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城市社区纷繁复杂的事务分门别类,有系统有条理的整理后,联系相关的NGO,与城市社区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2】王邦佐.居委会与城市社区治理:城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研究[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向德平.城市社区组织行政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J],学海杂志,2006
【4】刘君德.中国城市社区地理[M],科学出版社,2004
【5】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手册[M],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
【6】聂高民.党政理论分开探讨[M],春秋出版社,1988(1)
【7】李忠.发展非政府组织,促进城市社区发展[J],决策参考,2006年第8期
【关键词】城市社区;党政机关;关系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72-02
1887年德国学者滕尼斯出版了一本名为《社区与社会》的著作,标志着社区理论的诞生。20世纪30年代,“社区”概念传入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社区发展开始焕发出蓬勃的生机。2000年12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时期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明确将城市基层城市社区定位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幅度及其划分原则。然而,经过调查之后,我们发现在全国出现了26个不同的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区。而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社区”这一概念传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国家正处于一个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本质概念没有权威统一的说法。各级党政机关为了探索出一条适用于该地区城市社区的发展模式,于是就因地制宜,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然而,正是这种“混乱”的局面,才导致了党政机关对城市社区的“领导”权,违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严重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1 党政机关与城市社区关系的现状分析
1.1 党务与城市社区事务的状况
通过调查了解到,城市社区正式编制人员,一般在5—7人。由于人员少,事务繁重通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例如,宜昌市夷陵区的各个城市社区的党委书记同样也担任着管理城市社区具体事务的主任一职。经过调查,出现这种类似情况的地区还不占少数。基层党建固然重要,因为它可以密切联系群众,急人民之所需,忧人民之所忧。但是掺杂在城市社区事务中的党建工作,就像过滤后的药渣子,失去了原有的药价。基层党建和城市社区就好比两条细绳,保证方向的一致性,并不一定非要两者死活拧成一根绳。这样做,会使党的先进性滞留在处理琐碎繁杂的城市社区具体事务上,极大的削弱了党在思想理论工作上的领导力。而城市社区事务又会因为党务的影响,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于是,就出现了大多数城市社区分不清是党组织还是居民自治组织的奇怪现象。
1.2 政务与城市社区事务的状况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会(本文将城市社区视同于城市居民委员会)接受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承办的一些事务。也是居委会的法定职责。
不论是城市治安的治理还是日常生活的管理,城市社区的发展,都给政府减轻了不少工作压力,是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处理日常政务。在无形中,城市社区无疑成了政府得力的助手。
然而,两者的权责不清,往往导致城市社区成为政府的“苦力”,上面万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政府的“指导”,重重地压在城市社区的肩上。权利往往被捏在政府手上,而责任却推给了城市社区。这样就会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心理严重失衡,其结果就是工作上的敷衍。
而人员编制过少,往往是一个职务同时承担政务和城市社区事务两种不同的工作。例如,宜昌市夷陵区营盘城市社区正式编制人员7人,劳动局、派出所和残联派驻办公人员3人。也就是说,除了劳动局、派出所和残联的相关事务,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排除城市社区领导)都要身兼“数职”,也就说,计划生育、教育、住房、环卫、物管、文体等等,都充斥着城市社区的便民大厅(一个针对居民办公的场所)。这就难免会在处理政务时,往往伴随着城市社区事务,在管理城市社区事务时,往往夹杂着政务。于是,导致了两者互相之间的牵制,产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城市社区办公办事的效率。
2 党政机关影响城市社区发展的原因分析
2.1 党政方面的原因
理论上,城市社区党建的内涵包括有机联系的三个方面:
①街道城市社区党(工)委及其下属的机关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② 城市社区(居民区)党的建设工作;
③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城市社区(居民区)党支部为基础、城市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以做好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强化城市基层管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服务城市社区居民为目标,以共同目标、共同需求、共同利益为纽带,城市社区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基层党建工作。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城市社区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当理论遭遇实践之后,现实的状况远非如此。而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不难得到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间,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是党政的首要职责。基于这点,党政更愿意把调动基层群众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保证其绝对的安全。因为中共自从成立以来,并受到历史暴风骤雨的考验。从反帝反封建到国共十年对峙,又从八年抗战再到新中国成立。而建国之后的几场大的政治运动,更是使国家大伤元气。求稳,以是党和政府当成的共识。城市社区的发展又恰好牵涉到基层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在以“求稳”的原则下,并在没有充分论证哪种城市社区发展模式适用于中国具体国情的同时,党和政府只有选择比较保守的渐变策略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
其次,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使一些党政机关干部没有彻底改变观念,仍以一种传统的方式方法对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政府干预着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样是在这种体制下,党政不分又是一个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事实。基于这两点,就出现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党管政,政管社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社区的出现,于是乎给党政不分制造了一个政社不分的外延。在这种形式下,城市社区的自主性,就不言而喻了。
再次,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党政机关干部不愿意放开城市社区这条“腿”。在延续了党管政,政管社区的模式之后,部分干部利用城市社区的特殊关系,试图把城市社区变成为以公谋私的工具。而这个“私”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党政机关部门的利益。比如,将本是自己的工作且可以下放的工作,交给城市社区。把利益归自己,把责任推给城市社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单纯地为个人谋求利益。例如,公费旅游、吃饭、购物等等。
2.2 城市社区自身的原因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法律,可知城市社区自治是指居民在黨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在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事务。也就是说,城市社区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而党政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城市社区自身的软弱性和两面性。
首先,城市社区的建立源自政府批准与支持。我国,城市社区的兴起,起初并不是居民自发要求的,而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协助建立的。出于一种长期的依赖性,使双方都习惯于上下之称。久而久之,难以摆脱这种非法(违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
其次,城市社区财政收入来源于政府补助,社会捐助和自行筹集。而政府补助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也就是说,城市社区的“奶粉钱”主要是政府提供。在当党政部门和城市社区发生利益冲突时,城市社区领导不但不敢为城市社区利益据理力争,反而为对方说理论证,以免破坏组织关系,断了奶源。
再次,城市社区主观倾向于行政化。虽然城市社区采用民主选举,但是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都要经过政府审核或直接招聘委派,城市社区的发展主要还是靠党政的帮助。模仿党政机关的发展模式成为必然。于是,两者相结合,极易出现城市社区不是人民的城市社区,城市社区是政府的城市社区的情况。使城市社区成为党政机关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官本位”思想并没有从中国的土地上根除,将城市社区行政化是潜藏在许多城市社区领导的意识中。
3 处理党政机关和城市社区两者关系的对策分析
3.1 理顺党政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城市社区党委只负责基层党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城市社区工作。城市社区协调管辖区域内居民的各项事务。形成三条相互平衡的直线,在保持方向的一致性。然后再由二级线互相联系。比如,社区党委在社区发展党员,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思想理论宣传。政府机关针对该地区居民生活的需求,派驻或臨时派驻相关部门的办事员,方便居民办理有关事务。城市社区在一定的地点设置党报阅览点和政策公告栏,方便居民快速获得有用的信息。三个机构各负其职,互相联系与合作。打破党管政,政管社的传统模式,建立一个三者平级合作的新模式(如图1)。
3.2 建立城市社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不能完全脱离党政机关的约束范围,成为一个权力的真空。在把城市社区“独立”出来的同时,成立全国城市社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在筹备和运作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证监会和银监会的模式,完善委员会监督管理体制。这样,就可以在没有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城市社区健康持续的发展。
3.3 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保证经费稳定。
目前,全国城市社区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以至于受到政府行为的牵制。解决城市社区的经费问题,最好就是纳入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使城市社区摆脱政府的干扰。在拥有稳定的经费的同时,也应该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加大对城市社区的投入。这样,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以不用自筹资金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质工作。
3.4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规范城市社区行为
城市社区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组织,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如果缺乏监督,势必将对今后的发展和探索带来阻碍。所以,建立和完善一个城市社区监督体系,也是必须的,是必要的。社区党委可以通过党员或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来实施监督工作。政府可以把监督权教给街道办事处或下派到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城市社区可以在内部成立一个监督小组,其成员由社区居民自己投票选出。
3.5 发展非政府组织,承担城市社区事务
在当今中国,“NGO”还不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名词。它的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 为“非政府组织”,又称“非营利性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者的组织。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由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时,NGO 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由此,NGO成为了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第三部门。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发现,NGO的运行模式类似于城市社区,并有助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我们可以将城市社区纷繁复杂的事务分门别类,有系统有条理的整理后,联系相关的NGO,与城市社区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2】王邦佐.居委会与城市社区治理:城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研究[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向德平.城市社区组织行政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分析[J],学海杂志,2006
【4】刘君德.中国城市社区地理[M],科学出版社,2004
【5】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手册[M],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
【6】聂高民.党政理论分开探讨[M],春秋出版社,1988(1)
【7】李忠.发展非政府组织,促进城市社区发展[J],决策参考,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