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翻译主体间性的三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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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讨论关于翻译主体间性的三个问题:关于翻译中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轨迹的问题;翻译中的主体问题;关于规范与主体间性的关系问题。并对陈大亮先生在主体间问题上的观点提出一些看法,希望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探讨,能够对翻译主体间性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启发。
  关键词:主体间 主体 规范
  
  关于翻译主体间性已经有很多的文章和讨论,但是有一些基本问题似乎还是没有得到较满意的解答。本文就此提出以一些看法,并就陈大亮先生的几篇文章中的一些观点提出异议,以求教于陈大亮先生及大家。
  
  一、关于翻译中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轨迹的问题
  
  陈大亮先生曾提出翻译研究先后出现过三种范式:作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译者中心论(9:3)。此划分似乎得到不少人的赞同(11、12、14、16、17、19、20、21)。
  陈文的论断其实是借鉴文艺理论中艾伯拉姆斯关于三个视角的划分;第一种是传统的以作者为中心和切入点的理论视角;第二种是深受科学主义影响的结构主义流派所倡导的,以艺术作品文本为中心的视角;第三种是以阐释学为理论基础,以读者为中心的接受美学理论的视角。(3)
  本文的疑问是,这个源于西方文艺理论中的轨迹图在翻译界是否具有普适性?
  文艺理论的发展对于翻译理论的影响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种从主体研究的角度将翻译研究的发展划分为这三种范式或许也很适合西方的状况,但是并不一定适合中国翻译研究的发展情况,因为在中国传统翻译研究中,作者、译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很有些特殊的,它与西方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在西方,无论以作者或文本为中心,都是以真理为中心。而西方的真理观来源于柏拉图的“理念”,具有永恒性、不变性,决定了具体现象但并不依赖于现象(13:63)。简而言之,西方的真理需要完全排除个人性因素,是人道分离。虽然像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以致赫施等人也主张要理解作者,但对他们来说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关注点不在作者而是文本所说的真理。这其实是西方阐释学根深蒂固的传统,它来源于柏拉图《伊安篇》中的经典性论断:创作乃“神”力所为,与作者无关(6:304)。
  中国传统的翻译观是不以作者、读者或译者为中心的,其更为看重的是一种作者、译者、读者心意相通的境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西真理观的不同:中国的真理观离不开人。认为只有“显现”于人的具体情事之中亦即人格化、情景化了的实践性智慧才是“著实”的,否则便是“悬空”的(13:63)。中国的真理必须要由人来显示和确证,是人道合一,“道不远人”。在这种哲学传统的关照下,中国传统中的读者原型是这样的一种读者:他希望自己与所有其他读者都不同,而能成为一个最能理解作者的“知音”,即李渔所谓“能令千古才人(作者)心死”的读者(13:63)。作者的期望如此,读者的阅读态度也是如此。注重作者(或译者)与读者的心意相通于是成为中国传统文学论中关注的重点。
  那么,这种心意相通的境界到底为何?这就牵涉到中国传统的语言观:语言意义是作者动机、具体情境以及符号运作三方面作用的结果(咒:35)。因此,心意相通的境界就是语言与存在的相互构成,人与世界在本源的发生中的相互构成。它并不执著于任何现成者,并未传达任何现成的什么,而是揭示出一个人与人相互造就、人与世界相互造就的一个构成原则。这个境界总是不确定的,总意味着新的可能,比西方中心——逻格斯更加根本(23:274-276)。这种境界,是能随着心境的变化、人生的变化、随着周遭环境的变化、随着世界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既然在中国传统的语言观中,我们很难对语言的运作做非人格的理解,那么,以文本为中心更不可能是中国文论或翻译理论的传统。中国传统的翻译理论中的重神轻形并非仅仅是因为中西语言差别太大无法形似而导致的权宜之计,而是整个中国文论中的精髓,比如中国诗学中的“此时无声胜有声”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传统的中国翻译观并不是以一对一式的符合为标准,而是以打开一个有效的对话情境(域)或交流空间为自己的目的或责任,而非仅仅是或局限于作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译者中心论”。
  而西方的译者中心论则是在后现代主义思潮中出现的一种观点。中国的现代主义发生的时间较晚,在还没发展成熟的时候,又受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冲击。在此种情形下,中国的传统翻译理论会有什么变化?译者中心论在中国是否被真正接受?或者此时中国的翻译理论有着不同于西方翻译理论的更为复杂的变化?这些问题都需要好好的探讨,不能简单地将此时中国翻译理论的特点简单地以一个“译者中心论”概括之。
  
  二、翻译中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
  
  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笔者只对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提出一些异议。
  一种观点认为,翻译主体有三个:原作者、译者、译文读者。
  笔者认为,这三者之间的交流还需要通过充当中介的一些主体来完成。
  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概念:隐含作者和隐含读者。
  布斯曾经(4:80-81)提出了一个隐含作者的概念。在布斯看来,隐含作者在智力和道德标准上常常高于真实作者本人。隐含作者是作者的“第二自我”,作者在写作时,不是在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的“一般人”,而是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一个作者根据具体作品的需要可以有各种替身。作者通过隐含作者与作品中的人物进行交流,或者说这是作者个人自身意识的相互交流或是身临其境深入角色或环境之中。读者也会从这些环境和角色中欣赏、分析和评论作品,这样,读者也透过隐含作者,实现了与读者的交流。
  创作过程中的另一端则是隐含读者。隐含读者是作者的理想读者,是作者创作中的制约性力量,作者对隐含读者的态度决定着作者的写作策略及其成功与否(5:35)。以教化还是以交流为主要目的在真正的读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作品中存在的空白激发想象力,从而让读者产生想象或审美愉悦。
  这两个概念或许给我们一些启发。因此,本文认为,原作者、译者、读者三者之间的交流是需要通过充当中介的一些主体来完成的等等(除了上面论述过的隐含作者、隐含读者之外,还可以加上书中的叙述人物和受述人物,已经有论者注意到了这一点)(15:89)。比如,译者所面对的是隐含的译文读者,真正的译文读者所交流的对象除了隐合作者之外,也许还有隐含的译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翻译都其有创作的成分),具体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另外一种观点将译者视为翻译过程的唯一主体(8:5),笔者认为这是被翻译交流中有两方总是不在场的现象所迷惑。原作者、译者、读者三者之间的交流比较特殊,因为有两方总是不在场的(当然,也有两方或者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但因为不具有典型性,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忽略不计)。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势很容易导致以在场的一方为产生的中心这种情况发生,以上讨论的翻译理论的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和译者中心论都是因为出现了这种偏差。
  至于把原作者视为前在客体,把译作者视为后在客体(8:6)的提法也不是很正确。把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唯一主体不符合翻译交流的实际:翻译过程在根本上是主体间的潜在的交流与对话,是一种准交往(24:89),与现实中主体间交往的区别在于它克服了语言的局限性,而表现为艺术的深层感受。因而,译者的理想读者并不是客体,而且,也不能将原作视为客体,原作的认识意义虽然不容忽视,阅读的开始往往是认识而不是审美,但是以后认识和审美是交叉混合的。①
  三、关于规范与主体间性的关系
  对于规范与主体间性研究的关系有不同的争论,本文认为,规范对于推进主体间性研究是必要的。
  第一、翻译规范概念的科学性。
  规范这个概念确实如陈大亮(10l 51)所说的那样,有很多的争议。最早把规范引入翻译学研究的是Ievy和H01mes(1:9)。而Toury则首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实际上,翻译规范是Toury所建构的描述译学(DTS:Descriptive Trabskation Studies)的重要基石。在Toury眼里,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意识形态、语言规则甚至到个人癖好,可谓包罗万象(1:53)。概念的模糊性是翻译规范遭致众多诟病的最主要原因。
  但是概念的模糊性其实丝毫不影响其翻译规范存在的科学性。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一书中也曾论及了规范这一概念,主要是借以阐述他的语言观的,因为他认为,语言和规范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的性质(18:108)。维特根斯坦认为规范具有家族相似的特征。所谓家族相似,就是指一个概念之下的各种现象A,B,C,D并不具有唯一一种或一组共同性质,而是A相似于B,B相似于C C相似于D,这些相似之处重叠交叉。
  人们有“对一般概括的渴求”,因为倾向于认为一些事物之所以归在一个一般语词下是因为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在维特根斯坦之前,也有不少思想家曾反对这种本质主义的观念,不过直到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观之后,这一问题才真正获得了人们的广泛重视。用家族相似观来阐释概念还存在不少缺憾之处,但是这一论断还是对传统的本质主义的观点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有一点至少可以肯定,即使归属于一个概念之下的成员具有某些共同点,它们也不足以说明概念的形成。更何况,虽然语言是思维的物质的外壳,但语言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语言来阐释的。诚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有那些不可言说的东西,隐含在语言底下的东西,那些东西可能更为重要。人是在语言层次上的存在,对人来说,话语是最清楚的形式,总是有将事物阐释清楚的冲动,然而,人是否真的有将事物阐释得清楚的能力呢(7:155)?“常恨语言浅,不如人意深”,中国古时诗人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就形象地说明了语言在一定的环境下不能将事物阐释得清楚而存在的苍白。
  如果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来看待翻译规范,那么所有的翻译规范都是家族相似的。它们之间没有唯一的共同的特征,我们不能给翻译规范以某种形式的定义,以便在翻译规范和非翻译规范之间划清界限。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固定的定义,我们就不能使用有关概念(18:97)。对于什么是翻译规范的问题,我们无法回答,但是在常识中翻译规范和非翻译规范之间的用法是不同的——它们的差别就在于我们如何使用它们。
  第二、翻译规范研究是翻译主体间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角度。
  正如陈文所说(10:51),规范研究不能囊括主体间性研究,因为主体间性研究还致力于如何实现翻译之间伦理关系的平等与正常化(10:51),这是规范研究所不能涵盖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说主体间性研究和规范研究有较小的结合点(10:51)。本文认为,翻译规范研究应该是主体间性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角度。因为如果想实现主体间的平等,不研究实际中的主体间关系问题,不针对实际中的主体间关系问题给出良策是不可能的。而从规范入手就是一条较好的途径。事实上,已经有论者注意到了翻译规范对于翻译主体间研究的重要作用了(19:59)。
  
  结论
  
  本文对以下问题作了一些探讨:中国翻译中主体之间关系变化轨迹有自己的特色;翻译中的主体问题很复杂,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规范在翻译主体间研究中的重要性。并对陈大亮先生在主体间问题上的观点提出一些看法。当然,本文并不是说要超越当前的翻译主体间性研究而另辟蹊径,所提出的问题也是肤浅的,只是希望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探讨,能够对翻译主体间性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启发。
  
  注释:
  ①其实,前在客体、后在客体的这种提法本身就存在着概念含糊的缺陷,然而论者并没有加以清晰定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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