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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术治疗之目的是解除病痛,力争恢复精神功能,适应社会工作和生活。二、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或地区应具有确切诊断精神疾患和手术治疗的必要设备、经验和技术条件。三、精神病手术病例的选择、诊断、检查、手术方案及疗效评价应有精神和神经外科医师密切合作处理。一般要求术前病人收治精神科或转诊。四、术前必须预先征得病人和(或)家属的同意,医师有责任向家属和(或)病人说明手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