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共同吸食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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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0年3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用吸毒人员李某给的200元钱,从他人处取毒品海洛因2小包,取毒品时赵某只取180元的毒品,自己赚取20元,取来毒品赵某、李某、王某三人在赵某家中共同吸食;之后赵某又用李某给的100元钱取来一个小包毒品海洛因,三人在赵某家中共同吸食。对于赵某取毒品赚取20元差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毫无异议,但对于此案中赵某用李某的钱买来毒品共同吸食的行为,有着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赵某仅有替李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并没有从中牟利,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消费而代他人购买海洛因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于吸食的目的而购买海洛因的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而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观点: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赵某的代购毒品的数量显然没有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的最低标准,故赵某代购毒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种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赵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正因为他帮吸毒人员李某购买海洛因,使他人的海洛因得以出卖,导致毒品在社会上扩散,从而危害社会。其次,赵某主观有出卖毒品的故意。他知道何人有毒品出售,在李某请求帮助购买毒品时,为获得分享毒品的利益,他实施了积极主动的代购行为。促成了毒品贩卖的完成,应认定为有偿转让,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1、赵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应区别两种情形予以区别处理。代购毒品行为的一种是纯粹基于亲属、朋友关系,不忍见吸毒者瘾发时痛苦的惨状,出于同情,从而代购毒品帮助这些瘾君子解一时痛苦的行为,与另一种情形的根本区别在于代购者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其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故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代购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的最低标准时,才能对代购者、托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另一种代购毒品的行为是本案中的情形,代购者主观上是为满足自己的毒瘾,借为他人代购毒品之机,自己从中吸食部分毒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前一种情形要严重的多。代购者为了得到免费吸毒之利益,是不顾托购人员亲疏多寡的,客观上就有帮助毒品扩散的行为,这与第一种情形中代购者并不获得任何利益,毒品也不扩散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危害后果是根本不同的。本案中正是由于赵某的代购行为致使毒品在社会上扩散,因此,对该行为不予严厉打击,截断吸毒者的毒品来源,就无法阻断毒品对社会危害的继续扩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的继续加深。
  2、其次,赵某主观上有有偿转让毒品的故意。他知道他人有毒品出售,在李某请求帮助购买毒品时,他实施了积极主动的代购行为。本案中,在代购毒品的过程中能得到吸毒的利益,无疑是刺激赵某积极为李某代购毒品的动力,从主观上讲,该行为与以贩养吸的行为是一样的,都是意图从毒品买卖的交易过程中获得用于吸食的毒品。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毒品交易的买或卖的行为,两者基本上是相同的。行为人在代购毒品时能获得免费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主观是故意,并且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先实施买的行为,继而转让给毒品求购者。
  3、赵某的行为是有偿转让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是指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包括获取金钱或是其他方面的物质利益。
  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有许多需要,而且是无限的和广泛的。这就决定了利益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对输钱的赌徒来说,利益就是“赌本!”被判死刑的人来说,利益就是“减刑!”而对犯瘾的吸毒者来说,利益就是“海洛因!,因此,有偿转让的“偿”不应仅限于金钱利益和简单的物质利益.代购者在代购行为中获取了吸食毒品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可以转化为金钱或货币利益的,因为代购者自己吸食毒品亦需要花费金钱的。显然,代购毒品并共同吸食并不是无偿转让。求购毒品者为获得毒品,而不得不让出一部分毒品让代购者吸食,代购者为了获得免费毒品而积极实施代购行为,二者之间的核心利益其实就是毒品。虽然在本案中,赵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未获取金钱利益,但其凭借着李某的钱款以及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相识的便利条件购得毒品后与李某共同吸食,并获得了毒品这一特殊的物质利益,对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偿转让。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案中赵某代购毒品共同吸食的行为,既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且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达到刑罚标准,对其代购毒品共同吸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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