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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的电子设备是在执行新企业所得税前购买的,是依原企业所得税政策按5年期限提取折旧的,并且残值率也是按原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5%预计的.而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新法规定电子设备可以按3年计提折旧.请问,对于我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从而对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进行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