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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10条、111条、127条分别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作出规定,拓宽了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下权利主体保护的必要措施.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交叉关系,二者的界限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不确定现象.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重点对具体情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进行分析比较,以析司法审判中合理的诉讼路径考量及具体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