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完善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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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过必要疆界,许多行政事务开始越来越多的要求司法介入,以纠正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有较大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法;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2-01
  作者简介:付纳伟(1989-),男,河北邢台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行政公益诉讼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但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这一制度仍有诸多的待完善之处。总体来讲,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法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需要从多维角度全面展开。
  一、原告资格的拓展
  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不应当将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严格限定为与诉讼标的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通病,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改革中放宽对原告适格条件的限制。从公民权利理论出发,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基于自己对社会的公民责任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诉讼。
  依照现行的法律,在我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检察院和相关社会团体。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通过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对行政权力的越界行为进行规制,同时避免了因私人提起公益诉讼而引发的诉讼资源浪费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达到法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拥有提起公益诉讼、行使司法救济的诉讼资格,因为这些组织代表了一定层面的社会利益。
  至于说公民个人行使公益诉讼诉权的制度,笔者建议参考英国“告发人诉讼”的模式,由公民个人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提起诉讼,则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在这一模式下,公民不直接参与到诉讼活动,他的检举只是引发公益诉讼的充分条件。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笔者主张参考台湾地区法规。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范围规定,然后采取叙明条款的方法,对不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进行排除。这样的规定模式能够尽可能多的留出能够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保证公民诉求能够充分表达;同时能够减少滥用诉权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并且能够伴随社会进步程度逐步放开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或者可能受到违法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别,其受案范围不能违背现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凌驾于行政诉讼制度之上,除非行政诉讼法允许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对于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笔者主张不宜设定太过宽泛,必须严格限制在地位重要的领域,以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
  公益诉讼来源于公民共和主义,这一观点认为,人的自由不是在追求个人偏好上达到最高点,而是通过参与政治活动中实现。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公民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的相关权利,投身到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系中去,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如何设计相关制度、确保公民的有序参与显得十分重要。
  举证责任是公民责任的一种。笔者认为,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做出有区分的举证责任设计。行政机关通常承担一般举证责任,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证明。对于被指控行政行为越界而引发社会利益损害的,应当采用特殊举证责任模式,即“谁主张谁举证”,由诉讼的提起者提供证据。另外,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量庞杂,因此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提供文件的责任。当原告因为自身因素难以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对取证工作予以配合。
  四、行政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诉讼费用的分摊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即由败诉方承担。这样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理论界尚未能达成一致。有些人主张,原告即使败诉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有些人则主张原告败诉应当承担,不过应当适量作出减免。笔者热为,应该构建公益诉讼保险制度,原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时候,应当购买相应的败诉保险,如果败诉了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这种制度模式既能防止原告因为难以承担诉讼费用而放弃诉权,又能保障司法机关照常收取相关费用而不至于司法成本太大,并且能抑制滥用诉权的现象。
  综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行面临诸多问题,作者意在抛砖引玉,期待更好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孙小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J].法制博览,2016(21).
  [2]胡宏博.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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