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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该条实质上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这与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的“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观念相一致。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对于审前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采取又不禁让人深表疑惑:既然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那么拘留、逮捕无罪的人,理据何在?本文将对此作深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