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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石市电缆厂的法律顾问。1992年3月4日,黄石电缆厂财务科长向我提出一项法律咨询:“海南投资集团”愿将1000万元现金贷给该厂使用三年,并要求厂方支付利息、银行手续费、中介费共计210万元。我厂若接受这笔贷款,在法律上有什么风险?我审阅了“海南投资集团”的代理人方X/先生提交的《贷款引资合同书》(草稿)及两份委托书等材料。“海南投资集团”签署的“委托书”全文如下:“兹委托方XX先生为我海南投资集团在南方及东北等地区代办与我部有关的业务。特此证明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方先生同时提供海南某“信托公司”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