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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现行能源法律的实施,有必要从能源行政合同入手作一探索。能源行政合同不同于民商事合同,它的运作要遵循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有自身特点。行政性、契约性、能源环境性是其特征。能源行政合同的实施体现了现代行政的精神,现代行政既不应是单单的管理行政,也不仅仅表现为控权行政,而是要获得政府、企业与社会发展三赢的局面。能源行政合同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对公权力加以限制来保证企业、公民自主权的同时,也得对企业、公民自主权加以约束。能源行政合同有助于缓解环境立法上的不足,能够克服相关能源法律实施上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