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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结合该市机构改革情况,对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事项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进口医用设备采购行为。通知明确,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时应当岀具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