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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但公司实践表明,将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亦可能导致下列问题: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创造了机会。这就是公司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的价值二重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人格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