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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这句话耳熟能详,似乎天经地义。但是,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就真的有效吗?HR管理者一定要看看——
什么是无效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可见,无效合同虽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欠缺生效要件,所以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提醒HR管理者一定要深入研究无效合同的特点和成因,注意防范此类错误的发生!
乘人之危签下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
2008年初,天宇公司进行改制。按规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员工小张的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新企业的领导为减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要求小张与公司签订期限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就给其曝光。劳动合同签订后,小张非常后悔,要求与单位签订至少三年半的劳动合同,单位对此不予理睬。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张的请求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关键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两种无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小张在与天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利用小张在工作中的错误,减少了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张虽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将其错误行为“曝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就全都无效吗
案例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杨经过一番周折,终于在深圳找到了一家用得上自己专业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承诺书:“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员工后,如因公司的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
因为工作不好找,小杨也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在后来的工作中,小杨真的遇到了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比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没有加班费;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常托欠工资,随意罚款。
半年之后,小杨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人事处经理拿出当初小杨签字的“承诺书”,表明无法满足小杨的要求。小杨说:“承诺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人事处经理说:“如果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你说的加班费、欠的工资,也就无从谈起了……”小杨和公司人事处的说法都正确吗?
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中小杨关于自愿放弃加班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劳动报酬的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他的劳动合同仍应依法履行。单位应依法支付小杨的加班费,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如公司未支付小杨报酬或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应按相应的标准补足。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怎么处强
案例
林力大专毕业,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发现很多计算机大公司招聘的人员至少是本科,而硕士更受欢迎,就伪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
2008年初,他拿这个假文凭去应聘,被一家计算机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进入这家公司后,林力发现,他根本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为了掩饰自己的无能,他以刚来公司需要适应一段时间为由,申请公司给他安排一个简单的工作。公司领导同意了。
一个月后,林力身边的同事发现,这位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连最基本的业务常识都搞不懂,于是对他的学历发生了怀疑。经查证,林力的学历果真是伪造的。公司随即与林力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付他一个月的工资。
林力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仍应获得一个月的工资9600元。公司的做法和林立的要求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在无效的民事合同中,虽从一开始便无效,但双方要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却无法实现。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上案例中林力虽然采用虚假学历的方式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但是,林力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不支付相应报酬给林力是不对的。而报酬的数额如果像林力自己要求的那样(9600元)也不合理。因为他毕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最后,支付他的金额应当参照他实际工作的岗位薪酬支付。
如何防范和处理无效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特别强调反欺诈、反强迫劳动等原则,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必须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招聘做法必须进行调整。
第一,用人单位可加强对求职者的背景调查。劳动者欺诈主要为身份欺诈和简历欺诈。用人单位在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后,对中意人选不必急于录用,应当就其简历和面试中获得的关键信息进行调
什么是无效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可见,无效合同虽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欠缺生效要件,所以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提醒HR管理者一定要深入研究无效合同的特点和成因,注意防范此类错误的发生!
乘人之危签下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
2008年初,天宇公司进行改制。按规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员工小张的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新企业的领导为减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张在工作中多收钱款、未开发票的错误,要求小张与公司签订期限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就给其曝光。劳动合同签订后,小张非常后悔,要求与单位签订至少三年半的劳动合同,单位对此不予理睬。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小张的请求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关键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两种无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小张在与天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利用小张在工作中的错误,减少了他的劳动合同期限,小张虽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将其错误行为“曝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个条件。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就全都无效吗
案例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杨经过一番周折,终于在深圳找到了一家用得上自己专业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承诺书:“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员工后,如因公司的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
因为工作不好找,小杨也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在后来的工作中,小杨真的遇到了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比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没有加班费;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常托欠工资,随意罚款。
半年之后,小杨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人事处经理拿出当初小杨签字的“承诺书”,表明无法满足小杨的要求。小杨说:“承诺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人事处经理说:“如果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你说的加班费、欠的工资,也就无从谈起了……”小杨和公司人事处的说法都正确吗?
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中小杨关于自愿放弃加班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劳动报酬的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他的劳动合同仍应依法履行。单位应依法支付小杨的加班费,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如公司未支付小杨报酬或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应按相应的标准补足。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怎么处强
案例
林力大专毕业,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发现很多计算机大公司招聘的人员至少是本科,而硕士更受欢迎,就伪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
2008年初,他拿这个假文凭去应聘,被一家计算机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进入这家公司后,林力发现,他根本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为了掩饰自己的无能,他以刚来公司需要适应一段时间为由,申请公司给他安排一个简单的工作。公司领导同意了。
一个月后,林力身边的同事发现,这位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连最基本的业务常识都搞不懂,于是对他的学历发生了怀疑。经查证,林力的学历果真是伪造的。公司随即与林力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付他一个月的工资。
林力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仍应获得一个月的工资9600元。公司的做法和林立的要求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在无效的民事合同中,虽从一开始便无效,但双方要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却无法实现。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上案例中林力虽然采用虚假学历的方式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但是,林力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不支付相应报酬给林力是不对的。而报酬的数额如果像林力自己要求的那样(9600元)也不合理。因为他毕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最后,支付他的金额应当参照他实际工作的岗位薪酬支付。
如何防范和处理无效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特别强调反欺诈、反强迫劳动等原则,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必须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一些原本习以为常的招聘做法必须进行调整。
第一,用人单位可加强对求职者的背景调查。劳动者欺诈主要为身份欺诈和简历欺诈。用人单位在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后,对中意人选不必急于录用,应当就其简历和面试中获得的关键信息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