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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知悉的案件事实出庭作证和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情况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比例长期偏低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以事实查明作为单一功能导向,为此应当实现从单一功能导向到双重功能导向的转变,即事实查明和诉权保障相结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应当细化普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拒证权并修改免于出庭制度,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动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