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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开听证制度.立法机关应该在证券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允许相关利益主体参与,以增加这一程序的透明度和实现社会监督,同时建议取消委托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起草相关法律的做法.此外,由国务院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高层人事任免应该经过听证会的确认.听证或是潜在的听证压力会让监管机构明确所有的行动都会受到公众的审查,立法机关在听证会中行使否决权是防止监管机构监管滥用行为的一种广泛而又有效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