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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在我国R&D支出目前还没有成为企业信息披露的范围。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当前还没有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有关。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费用。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相关支出,由于其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性,而致使企业很难从分散在其他许多费用科目中的相关支出中去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