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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VOD视频点播技术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项全新的信息服务,其广泛的运用领域已深入到各高校。一方面,笔者对高校的VOD系统中作品、制品的性质和来源做出了分类,并针对各个类别的作品、制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讨论学校下载网络侵犯作品、制品时的责任问题。另一方面对学校是否可以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这一限制著作权的制度来保护自己权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关键词]VOD点播系统;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
一、VOD视频点播系统的界定和运用
VOD(video-on-demand)意思是按需要的视频流播放,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传媒视频点播技术方式。?譹?訛VOD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项全新的信息服务。该技术最早产生于日本, 由中心电脑系统根据用户的点播需求将电影或录影节目直接传送到家庭的家庭娱乐系统。?譺?訛在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娱乐场所这一技术已得到广泛使用,近年来在广大高校中得到普及。教师、学校、学生可以把课件和重要的讲课录像、重要的会议、比赛、教育片等其它各种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该系统中,使得校园局域网内的用户(绝大部分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点播。正是因为VOD视频点播系统内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来源的广泛性和受益人群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二、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来源及各类来源的著作权问题
(一)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分类
笔者浏览过许多高校的VOD点播系统,其上传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学校和各个学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视频;第二,学生自制的音乐、视频作品;第三,系统管理者(即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四,学校自行购买与教学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
(二)学校上传的学校活动视频和学生自制音乐、视频的性质
其中第一类学校和学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只是一种事实活动,对这种事实活动的记录就是《著作权法》第五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定义的“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的一种,因此不构成作品,更不存在作品著作权问题。第二类学生自我制作的音乐、视频。学生自我创作的音乐、视频等如果具有独创性即可构成作品,创作者学生即是作者,既然学生自愿将其作品让管理者上传到VOD点播系统中供局域网(此处指校园网)内所有用户观看、欣赏,那么管理者合法的享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学校上传第二类内容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三)学校上传自网络下载的作品、制品的著作权问题
1.性质
第三类,系统管理者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各类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这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从网络下载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来源合法,该作品是著作权人自己上传到网络的作品允许他人自由下载,或者是从著作权人处取得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如近两年随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深入开展,产生了许多合法的电影下载网站。这些网站能够提供合法的下载服务,是因为网站本身从著作权人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类即是来源违法,这类作品主要是各网站提供的未从著作权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各种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近年来被屡屡推上被告席的迅雷、百度、新浪网等各门户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或网络链接提供商所提供的侵犯作品。这些网站提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作品的服务,通过网站点击率来增加广告收入,这种一次传播主体本身就构成侵权。那么学校下载了合法作品或侵权作品后再上传到校园VOD系统里供局域网的用户使用,这种下载后的二次传播行为是否侵权?可否因为其受众人群为学生和教职工因而可以以“教学科研的目的”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的情形?学校这种非营利地向有限的局域网用户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是否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
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定义的三个要件即是:“公众”、“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譻?訛网络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局域网(Local Area Network),简称LAN,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成的计算机组。“某一区域”指的是同一办公室、同一建筑物、同一公司和同一学校等,一般是方圆几千米以内。?譼?訛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简称WAN,是一种跨越大的、地域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通常跨越省、市,甚至一个国家。广域网包括大大小小不同的子网,子网可以是局域网,也可以是小型的广域网。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指狭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广域网,即Internet(因特网)。?譽?訛
校园VOD点播系统只有该校园局域网的用户可以进入,因此该局域网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的定义是有区别的。但是,从广义上讲局域网也是网络的一种,只是其涉及的范围相对广域网而言小并且用户数量有限,两台计算机可以构成一个局域网,上千台计算机也可以构成一个局域网。?譾?訛如果VOD点播系统只在几十台电脑间的局域网使用,那么情理上应该不能算是向“公众”传播,但是如果版权作品、制品是在数万台电脑构成的局域网间,受众人数达到数万人,这时即使该网络不对全体外界开放,这种传播已经能被看作向公众传播。一方面,随着电脑的不断普及和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电脑已成为学校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笔者所在学校而言,接入校局域网的计算机已超过一万台,使用人数超过三万。笔者还想指出 “公众”这一定义的衡量本身没有具体的确定的标准,但是就人们对“公众”的一般理解而言,几万人次学生和教职员工这一庞大的群体足以构成了一个特定的公众。另一方面,这种数万用户使用侵权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客观上对著作权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我校VOD点播系统中的许多电影、电视和综艺节目的点击率少则上百次,多则十几万次。这种传播的客观存在可以使学生和教职员工不必花费金钱去购买正版音像制品,不必进电影院观看电影。而当代大学生正是这类产品的庞大而旺盛的消费群体之一。显而易见,学校上传各种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到VOD点播系统,其侵犯行为的后果就是给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各类著作权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种人为的损害结果必然存在客观的侵权主体,侵权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关于“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要件,笔者认为在学校内学生和教职员工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任意进入VOD点播系统,虽然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但是“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条件是为强调侵权作品、制品传播的广泛性和公众接触的便捷容易。而在校园内,学生和教职工可以在任何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校园网,其受众人群的广泛、访问便捷和容易足以满足“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要件的内涵。
综上所述,VOD点播系统上传的内容第三类——系统管理者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各类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客观上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如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将作品权利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站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将作品权利人在网上的作品上载到其他网站的行为,也是直接指向了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譿?訛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也设计了限制著作权的制度,学校VOD系统是否符合此类情况,是否可以免责?
3.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的运用问题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而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讀?訛著作权限制又叫版权限制。所谓版权限制,是指基于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为了平衡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法律规定版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对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即版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法定的条件下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讁?訛因此著作权法的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指对部分财产权的限制。凡属此三类情况,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那么,在本文关注的高校VOD点播系统的使用人群为学生和教职员工,而且VOD点播系统中不乏教育、教学等材料,如教师课件、各种知识类的节目(如“探索”、“百家讲坛”)、英语听力材料等。这些作品或制品中,如果是学校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如学校购买知识类节目、英语学习材料等,即使在通过VOD点播系统在校园网内得到传播,学校是否可以以《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为依据,主张自己对VOD点播系统中所有作品都称不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六项的规定,有三个要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第二,行为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第三,使用人群是“教学或科研人员”。高校VOD点播系统并不是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它是在平时学校生活或工作中,学生或教职员工在学校内任意时间可以随意使用,而不是仅限于课堂内或科研时,且多以个人学习或娱乐为目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任何高校的VOD系统内绝大部分是以娱乐为内容的影视作品。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不是翻译也不是少量复制,是通过网络这个媒介大量传播作品。最后,VOD点播系统的使用人群虽然是学生和教职员工,他们访问VOD点播系统时的身份并非局限教学或科研人员,而是普通人。因此,学校不可以援用“合理使用”制度推卸责任。
4. 结论
综上所述,第三类中学校下载的无论是合法作品或是侵权作品后再上传到校园VOD点播系统里供局域网的用户使用的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下载的作品本身是否是侵权不影响学校的责任成立问题。这一行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来规范。在这里系统管理者学校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学校购买的教学作品、制品的著作权问题
第四类内容,学校自行购买的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如果上传到VOD点播系统中,学校也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上一部分论述的三个要件中的目的要件和行为要件。但是笔者认为,大学教学方式与高中、初中教学方式不同。大学生的学习方式已不限于课堂内容,更多的时候是脱离课堂,是学生课外的自主学习。而高中、初中学生的学习则绝大部分是在课堂内通过听取教师授课内容来完成的。学校购买的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学生学习之用,使学生受益,但是由于课堂授课时间以及教学设备的限制使得学生不能在课堂获取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所传播的知识。而VOD点播系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得学生在课余自主学习时能拓展更多的知识,弥补课堂教学的缺陷。因此,在此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就有一些牵强。
三、展望
以上就是笔者对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四类作品、制品分别作出的分析和结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重视以及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的发展增加了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使用方式,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正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前瞻性领域的立法要跟上时代脚步。?輥?輮?訛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前瞻性,一旦法律限定了传播权所指向的技术,即便是最先进的技术也难免限于僵化。另一方面,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应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加强,高校、国家机关、各企业内部VOD视频点播系统等这些未曾触及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确实存在的地方也会逐渐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只有这样的侵权行为不断得到纠正,著作权的人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不断发展。
[注释]
①吴广智:《VOD视频点播核心技术研究》,中山大学学报,2006年第26卷第2期。
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7529 2009年8月17日访问。
③④⑤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88.htm2009年8月15日访问。
⑥赵兴宏,毛牧然:《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9
⑦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第107页。
⑧刘德良:《论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知识产权》,2002年第2期
⑨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8页。
⑩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韩志红.知识产权法教案[M].天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
5.吴广智.VOD视频点播核心技术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2006,26(2).
6.刘德良.论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J] .知识产权,2002,(2).
7.王瑞龙,何荣化.浅析我国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J].中南大学学报,2003,(7).
8.瞿可菊.浅谈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太原师范大学学报,2007,(1).
9.陆怡.数字图书馆发展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6,(11).
10.张迎.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问题研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5,(5).
11.杨小兰.论网络传播权的限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4,(9).
12.李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6,(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2001-10-2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Z].2002-9-15.
15.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Z].2006-7-1.
16.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88.htm.2009-8-15.
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http://www.law-lib.com/hzsf/
lw_view.asp?no=7529 2009-8-17.
[作者简介]陈欢,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VOD点播系统;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
一、VOD视频点播系统的界定和运用
VOD(video-on-demand)意思是按需要的视频流播放,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传媒视频点播技术方式。?譹?訛VOD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项全新的信息服务。该技术最早产生于日本, 由中心电脑系统根据用户的点播需求将电影或录影节目直接传送到家庭的家庭娱乐系统。?譺?訛在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娱乐场所这一技术已得到广泛使用,近年来在广大高校中得到普及。教师、学校、学生可以把课件和重要的讲课录像、重要的会议、比赛、教育片等其它各种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该系统中,使得校园局域网内的用户(绝大部分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点播。正是因为VOD视频点播系统内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来源的广泛性和受益人群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二、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来源及各类来源的著作权问题
(一)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分类
笔者浏览过许多高校的VOD点播系统,其上传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学校和各个学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视频;第二,学生自制的音乐、视频作品;第三,系统管理者(即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四,学校自行购买与教学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
(二)学校上传的学校活动视频和学生自制音乐、视频的性质
其中第一类学校和学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只是一种事实活动,对这种事实活动的记录就是《著作权法》第五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定义的“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的一种,因此不构成作品,更不存在作品著作权问题。第二类学生自我制作的音乐、视频。学生自我创作的音乐、视频等如果具有独创性即可构成作品,创作者学生即是作者,既然学生自愿将其作品让管理者上传到VOD点播系统中供局域网(此处指校园网)内所有用户观看、欣赏,那么管理者合法的享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学校上传第二类内容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三)学校上传自网络下载的作品、制品的著作权问题
1.性质
第三类,系统管理者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各类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这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从网络下载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为来源合法,该作品是著作权人自己上传到网络的作品允许他人自由下载,或者是从著作权人处取得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如近两年随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的深入开展,产生了许多合法的电影下载网站。这些网站能够提供合法的下载服务,是因为网站本身从著作权人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类即是来源违法,这类作品主要是各网站提供的未从著作权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各种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近年来被屡屡推上被告席的迅雷、百度、新浪网等各门户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或网络链接提供商所提供的侵犯作品。这些网站提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作品的服务,通过网站点击率来增加广告收入,这种一次传播主体本身就构成侵权。那么学校下载了合法作品或侵权作品后再上传到校园VOD系统里供局域网的用户使用,这种下载后的二次传播行为是否侵权?可否因为其受众人群为学生和教职工因而可以以“教学科研的目的”构成对著作权的限制的情形?学校这种非营利地向有限的局域网用户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是否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
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定义的三个要件即是:“公众”、“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譻?訛网络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局域网(Local Area Network),简称LAN,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成的计算机组。“某一区域”指的是同一办公室、同一建筑物、同一公司和同一学校等,一般是方圆几千米以内。?譼?訛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简称WAN,是一种跨越大的、地域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通常跨越省、市,甚至一个国家。广域网包括大大小小不同的子网,子网可以是局域网,也可以是小型的广域网。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指狭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广域网,即Internet(因特网)。?譽?訛
校园VOD点播系统只有该校园局域网的用户可以进入,因此该局域网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的定义是有区别的。但是,从广义上讲局域网也是网络的一种,只是其涉及的范围相对广域网而言小并且用户数量有限,两台计算机可以构成一个局域网,上千台计算机也可以构成一个局域网。?譾?訛如果VOD点播系统只在几十台电脑间的局域网使用,那么情理上应该不能算是向“公众”传播,但是如果版权作品、制品是在数万台电脑构成的局域网间,受众人数达到数万人,这时即使该网络不对全体外界开放,这种传播已经能被看作向公众传播。一方面,随着电脑的不断普及和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电脑已成为学校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笔者所在学校而言,接入校局域网的计算机已超过一万台,使用人数超过三万。笔者还想指出 “公众”这一定义的衡量本身没有具体的确定的标准,但是就人们对“公众”的一般理解而言,几万人次学生和教职员工这一庞大的群体足以构成了一个特定的公众。另一方面,这种数万用户使用侵权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客观上对著作权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我校VOD点播系统中的许多电影、电视和综艺节目的点击率少则上百次,多则十几万次。这种传播的客观存在可以使学生和教职员工不必花费金钱去购买正版音像制品,不必进电影院观看电影。而当代大学生正是这类产品的庞大而旺盛的消费群体之一。显而易见,学校上传各种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到VOD点播系统,其侵犯行为的后果就是给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各类著作权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种人为的损害结果必然存在客观的侵权主体,侵权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关于“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要件,笔者认为在学校内学生和教职员工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任意进入VOD点播系统,虽然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但是“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条件是为强调侵权作品、制品传播的广泛性和公众接触的便捷容易。而在校园内,学生和教职工可以在任何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校园网,其受众人群的广泛、访问便捷和容易足以满足“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要件的内涵。
综上所述,VOD点播系统上传的内容第三类——系统管理者学校上传的自网络下载的各类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MTV、歌曲等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客观上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如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将作品权利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站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将作品权利人在网上的作品上载到其他网站的行为,也是直接指向了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譿?訛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也设计了限制著作权的制度,学校VOD系统是否符合此类情况,是否可以免责?
3.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的运用问题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而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讀?訛著作权限制又叫版权限制。所谓版权限制,是指基于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为了平衡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法律规定版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对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即版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法定的条件下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讁?訛因此著作权法的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指对部分财产权的限制。凡属此三类情况,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那么,在本文关注的高校VOD点播系统的使用人群为学生和教职员工,而且VOD点播系统中不乏教育、教学等材料,如教师课件、各种知识类的节目(如“探索”、“百家讲坛”)、英语听力材料等。这些作品或制品中,如果是学校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如学校购买知识类节目、英语学习材料等,即使在通过VOD点播系统在校园网内得到传播,学校是否可以以《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为依据,主张自己对VOD点播系统中所有作品都称不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六项的规定,有三个要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第二,行为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第三,使用人群是“教学或科研人员”。高校VOD点播系统并不是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它是在平时学校生活或工作中,学生或教职员工在学校内任意时间可以随意使用,而不是仅限于课堂内或科研时,且多以个人学习或娱乐为目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任何高校的VOD系统内绝大部分是以娱乐为内容的影视作品。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不是翻译也不是少量复制,是通过网络这个媒介大量传播作品。最后,VOD点播系统的使用人群虽然是学生和教职员工,他们访问VOD点播系统时的身份并非局限教学或科研人员,而是普通人。因此,学校不可以援用“合理使用”制度推卸责任。
4. 结论
综上所述,第三类中学校下载的无论是合法作品或是侵权作品后再上传到校园VOD点播系统里供局域网的用户使用的行为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下载的作品本身是否是侵权不影响学校的责任成立问题。这一行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来规范。在这里系统管理者学校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学校购买的教学作品、制品的著作权问题
第四类内容,学校自行购买的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如果上传到VOD点播系统中,学校也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上一部分论述的三个要件中的目的要件和行为要件。但是笔者认为,大学教学方式与高中、初中教学方式不同。大学生的学习方式已不限于课堂内容,更多的时候是脱离课堂,是学生课外的自主学习。而高中、初中学生的学习则绝大部分是在课堂内通过听取教师授课内容来完成的。学校购买的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其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学生学习之用,使学生受益,但是由于课堂授课时间以及教学设备的限制使得学生不能在课堂获取教学录像等与教学有关的节目所传播的知识。而VOD点播系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得学生在课余自主学习时能拓展更多的知识,弥补课堂教学的缺陷。因此,在此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就有一些牵强。
三、展望
以上就是笔者对高校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容的四类作品、制品分别作出的分析和结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重视以及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的发展增加了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使用方式,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正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前瞻性领域的立法要跟上时代脚步。?輥?輮?訛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弹性和前瞻性,一旦法律限定了传播权所指向的技术,即便是最先进的技术也难免限于僵化。另一方面,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应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加强,高校、国家机关、各企业内部VOD视频点播系统等这些未曾触及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确实存在的地方也会逐渐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只有这样的侵权行为不断得到纠正,著作权的人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不断发展。
[注释]
①吴广智:《VOD视频点播核心技术研究》,中山大学学报,2006年第26卷第2期。
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7529 2009年8月17日访问。
③④⑤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88.htm2009年8月15日访问。
⑥赵兴宏,毛牧然:《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9
⑦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第107页。
⑧刘德良:《论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知识产权》,2002年第2期
⑨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8页。
⑩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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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韩志红.知识产权法教案[M].天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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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瑞龙,何荣化.浅析我国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J].中南大学学报,2003,(7).
8.瞿可菊.浅谈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太原师范大学学报,2007,(1).
9.陆怡.数字图书馆发展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6,(11).
10.张迎.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问题研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5,(5).
11.杨小兰.论网络传播权的限制[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4,(9).
12.李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J].CNKI优秀硕士论文库,2006,(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2001-10-2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Z].2002-9-15.
15.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Z].2006-7-1.
16.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88.htm.2009-8-15.
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http://www.law-lib.com/hzsf/
lw_view.asp?no=7529 2009-8-17.
[作者简介]陈欢,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