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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县因建设“引黄调蓄工程”征用了该县柏梁镇某村的土地,征地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已付,土地也已平整.2012年9月中旬至2013年2月夜间,犯罪嫌疑人郑某雇用许某、王某等人,使用挖掘机等设备,将该建设“引黄调蓄”工程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内的48764立方米(每立方米3.5元作价)土挖走变卖.所取土方,经土地、物价鉴定部门估价合人民币170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