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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受到刑法理论上的抨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概念首先是提示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犯,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已包含在犯罪概念中,应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