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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学院是顺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兴事物,其自身有很多优点,这些优点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通过政府的监管来达到优化资源、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同时需要得到政府在经费、实训基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从而保证独立学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独立学院;政府监管;政策支持
近十年来,独立学院在我国各省迅速地发展起来,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都在稳步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人才输出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些问题若只依靠独立学院自身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会走向发展歧途。因此,要促进和规范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调控,监管与支持同时并举,从而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一、我国独立学院的特点
分析与研究目前我国独立学院及其学生的特点,是对其正确、有效地实施政府调控的前提,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当前独立学院的竞争优势所在,同时也是其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软肋。因此,本文在分析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的调控之前,先探讨了它的特点所在。
(一)地位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学院最基本的特点,即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的独立性是区别于普通公立大学、区别于其母体学校的基本特性。其资金来源于社会力量,减轻了国家的教育资金压力,同时满足了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其运行机制是民营机制,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种独立性及其制度设计,使得独立学院在法律上定位明确,权责清晰,为其快速、平稳、健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人才培养的应用性
不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在设置之初就明确了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的设置上突出了实用性和应用性。这一点与独立学院招生对象的特点是契合的。独立学院的大部分学生在平时学习中烦于掌握枯燥的理论,但思维比较活跃,动手能力比较强,适应能力也比较强。而这一点也正是我国目前很多公立高校所缺乏的,所以,独立学院为向社会输送实用型人才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独立学院是调和我国民众对高等教育的渴求与国家教育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的产物,2000年我国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明确了民办高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要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合法合规性和符合教育规律性。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吸收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就必须允许其具有营利性,然而,教育领域的公益性也决定了独立学院要担任起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
(四)人力资源的不协调性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独立学院在我国的发展仅仅有十余年,如果说硬件设施的建设在十年之中会颇有成就的话,独立学院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则与其办学规模不相协调,这已成为困扰全国独立院校的通病。现在独立学院具有副教授和教授职称的教师,多是公办高校的退休教师。这一部分老教师在3-5年后,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将会陆续退出独立学院的教师岗位。而属于中坚力量优秀的中青年教师难进来,成长起来的教师又难以留住。独立学院目前面临的这一严峻问题将影响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对独立学院办学的监管
尽管独立学院在其成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治性,但独立学院的公益特性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规制。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使得政府对于独立学院的监督管理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与监督,但短短四个法条也只能是从宏观上对独立学院的监管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在更多方面作出努力。
(一)严格审批独立学院的资格准入
首先,开办独立学院需要严格审核办学主体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准予其招生。同时,政府要定期对独立学院进行年检和评估,检查其是否有财产流失而导致不足以继续开办独立学院的情形。
其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者的办学资格,主要从软件方面考察。公办普通高校作为独立学院申请者的办学资格,申办的学校一般应是办学历史较久,办学经验丰富,具有硕士及以上授予权,且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师资(含退休教师)确有余力。
(二)严格控制独立学院的招生规模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我国已有322所独立院校,而其学生规模更是占到全国高校学生总数的1/3。尽管独立院校在这十年间为我国培养更多高等专业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其营利属性决定了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独立学院会通过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来收取更多的学费,从而取得更多的办学经费,也就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只会使得独立院校处于恶性循环的发展前景。以法学专业为例,2010年法学专业被排在十大最难就业的专业之首,但几乎各高校都设置有法学专业,而且每年都试图扩大招生规模。这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就业矛盾。所以,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控制独立院校的招生规模,来促使其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用优质的资源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三)严格把关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
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大都定位为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即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毕业后能够找到合适的岗位并能够立即投入工作。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独立院校在专业设置上能够符合市场规律,结合市场需求来设置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并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存在专业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不合理、与社会需求脱节、毕业生动手能力弱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毕业生就业。有些院校在新专业的设置上甚至未经过调查研究便随意增设,一味地赶潮流,而不充分分析这些专业在本地是否具有就业前景以及自身是否具备这些专业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
所以,作为各独立院校上级主管单位的各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必须在这些院校的专业设置上予以严格把关,对于一些不切合实际、就业形式不好的专业坚决取消,而对于一些新开设的专业则要求开设单位进行严密论证并提交真实的材料。
三、政府对独立学院办学的支持
作为新生事物,独立学院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在其出现时未能给它有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在与母体学校的关系上“剪不断,理还乱”;在其发展中,缺乏国家政策的优惠支持,更缺乏社会的认知度,从而导致了独立学院在某些方面的畸形和变异。因此,本着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国家应当像支持公立高等院校那样,也给予独立学院这个新生儿应有的支持。
(一)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经费支持
尽管世界各国成立的私立大学主要经费来源大都是学生的学费收入,但是,大部分国家都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助金,比如日本私立大学收入中的75%靠学生的学费收入,政府投入10%的支助金,其余靠企业、社会和校友的捐赠。而我国独立学院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发展壮大,完全是靠学生的学费收入,政府没有任何投资。政府让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处于完全的市场化,显然和独立学院的公益特性是相悖的。
政府给独立学院投入一部分资金,一方面可以减轻独立学院在成立之初、发展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费支出压力,减小一味追逐利益的动机,而将重心放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购买教学设备上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资金的投入对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指导,并及时地对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
(二)政府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政策支持
任何一个学校都是以学生为细胞单位的,没有生源就不会有学校的存在。因此稳固的生源是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生存的前提。目前,我国民众对公立高等院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认可度是很高的,但对于独立院校则没有太多的认识,认可度也不高。很多人一谈独立学院首先想到的是高额的学费和较低的分数线,上独立院校也属无奈之举。鉴于这样的现状,国家应当从给予独立学院的学生一些优惠政策着手,比如在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优秀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方面、优秀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级学生创业活动方面等,给予至少和公立高校学生同等的待遇。国家的这一政策将会影响到学生和学生家长对独立院校的认知度,从而慢慢提升整个社会对独立学院的认可度。
(三)政府对独立学院实训基地的支持
很多独立学院在办学之初就提出了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办学目标。要实现这一办学目标离不开对学生的理论教学,更离不开学生的实验实训和实践。然而,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教学中陷入了老套陈旧的教学方式,照搬母体学校的教学模式,将母体学校的教授请来授课、做讲座,达到的却是“吃力不讨好”的效果,一方面学生还是从课堂到课堂,从理论到理论,没有得到知识上的应用;另一方面也未能抓住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心理和学习特点,使学生更加厌恶学习。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独立学院缺少实训基地、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是很重要的两个方面。以法学专业的社会法方向为例,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很多的实训基地都是以独立学院的系部为主体,凭借着个人已有的社会资源来联系实习单位,而且大部分都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尽管司法机关是法学专业最专业的实习单位,但实际上社会法更多的是与政府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有关的执法行为。所以,如果只是将学生安排在法检系统进行实习显然就脱离其专业了。针对此,政府可以给予独立学院一定的支持。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可以联合各社区与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让学生亲自到社区中、群众中体会我国目前社会法法律制度的运用和需要改革的地方;同时,政府还可以联合企业与学校建立产学研基地,将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上升为教师研究的课题,以产促研,以研促学,以学促产,形成合作的链条。
政府对于独立学院实训基地方面的支持应该说是一举多得的,有政府的支持,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才不会显得势单力薄,才不会是一句空话,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四)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很多独立学院才刚刚成立,或是刚刚步入正规,承受着较重的资金压力。比如独立学院利用社会资金发展,还本付息的压力大;独立学院在征地、基建、税费减免、教职工人事管理等方面未能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的优惠便利政策。在独立学院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笔者认为政府应当给予独立学院以优惠政策支持,让其轻装上阵。
独立学院在我国发展十年,虽然有着自身体制和机制上的优势,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支持,督促其克服自身的劣势,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样才能将这个新生事物越办越好,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程墨.已10岁步入5年过渡期322所独立学院面临抉择[N].中国教育报,2010-06-17.
2、阳春.独立学院:高等教育新一轮发展的历史性选择[N].中国教育报,2004-04-02.
3、罗欣.大学生求职:法学、中文等专业最难就业[N].楚天都市报,2010-04-01.
4、卢妹香.从日本私利大学看中国独立学院的定位与管理创新[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3).
5、钟院生.规范和促进广东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选择[J].教育导刊,2008(12).
*本文属课题基金成果: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独立学院社会法方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FL200904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关键词:独立学院;政府监管;政策支持
近十年来,独立学院在我国各省迅速地发展起来,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都在稳步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人才输出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些问题若只依靠独立学院自身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会走向发展歧途。因此,要促进和规范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调控,监管与支持同时并举,从而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一、我国独立学院的特点
分析与研究目前我国独立学院及其学生的特点,是对其正确、有效地实施政府调控的前提,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当前独立学院的竞争优势所在,同时也是其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软肋。因此,本文在分析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的调控之前,先探讨了它的特点所在。
(一)地位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学院最基本的特点,即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的独立性是区别于普通公立大学、区别于其母体学校的基本特性。其资金来源于社会力量,减轻了国家的教育资金压力,同时满足了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其运行机制是民营机制,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种独立性及其制度设计,使得独立学院在法律上定位明确,权责清晰,为其快速、平稳、健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人才培养的应用性
不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在设置之初就明确了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的设置上突出了实用性和应用性。这一点与独立学院招生对象的特点是契合的。独立学院的大部分学生在平时学习中烦于掌握枯燥的理论,但思维比较活跃,动手能力比较强,适应能力也比较强。而这一点也正是我国目前很多公立高校所缺乏的,所以,独立学院为向社会输送实用型人才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独立学院是调和我国民众对高等教育的渴求与国家教育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的产物,2000年我国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明确了民办高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要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合法合规性和符合教育规律性。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吸收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就必须允许其具有营利性,然而,教育领域的公益性也决定了独立学院要担任起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
(四)人力资源的不协调性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独立学院在我国的发展仅仅有十余年,如果说硬件设施的建设在十年之中会颇有成就的话,独立学院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则与其办学规模不相协调,这已成为困扰全国独立院校的通病。现在独立学院具有副教授和教授职称的教师,多是公办高校的退休教师。这一部分老教师在3-5年后,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将会陆续退出独立学院的教师岗位。而属于中坚力量优秀的中青年教师难进来,成长起来的教师又难以留住。独立学院目前面临的这一严峻问题将影响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对独立学院办学的监管
尽管独立学院在其成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治性,但独立学院的公益特性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规制。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使得政府对于独立学院的监督管理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与监督,但短短四个法条也只能是从宏观上对独立学院的监管作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在更多方面作出努力。
(一)严格审批独立学院的资格准入
首先,开办独立学院需要严格审核办学主体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准予其招生。同时,政府要定期对独立学院进行年检和评估,检查其是否有财产流失而导致不足以继续开办独立学院的情形。
其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者的办学资格,主要从软件方面考察。公办普通高校作为独立学院申请者的办学资格,申办的学校一般应是办学历史较久,办学经验丰富,具有硕士及以上授予权,且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师资(含退休教师)确有余力。
(二)严格控制独立学院的招生规模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我国已有322所独立院校,而其学生规模更是占到全国高校学生总数的1/3。尽管独立院校在这十年间为我国培养更多高等专业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其营利属性决定了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独立学院会通过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来收取更多的学费,从而取得更多的办学经费,也就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只会使得独立院校处于恶性循环的发展前景。以法学专业为例,2010年法学专业被排在十大最难就业的专业之首,但几乎各高校都设置有法学专业,而且每年都试图扩大招生规模。这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就业矛盾。所以,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控制独立院校的招生规模,来促使其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用优质的资源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三)严格把关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
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大都定位为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即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毕业后能够找到合适的岗位并能够立即投入工作。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独立院校在专业设置上能够符合市场规律,结合市场需求来设置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并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存在专业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不合理、与社会需求脱节、毕业生动手能力弱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毕业生就业。有些院校在新专业的设置上甚至未经过调查研究便随意增设,一味地赶潮流,而不充分分析这些专业在本地是否具有就业前景以及自身是否具备这些专业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
所以,作为各独立院校上级主管单位的各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必须在这些院校的专业设置上予以严格把关,对于一些不切合实际、就业形式不好的专业坚决取消,而对于一些新开设的专业则要求开设单位进行严密论证并提交真实的材料。
三、政府对独立学院办学的支持
作为新生事物,独立学院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在其出现时未能给它有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在与母体学校的关系上“剪不断,理还乱”;在其发展中,缺乏国家政策的优惠支持,更缺乏社会的认知度,从而导致了独立学院在某些方面的畸形和变异。因此,本着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国家应当像支持公立高等院校那样,也给予独立学院这个新生儿应有的支持。
(一)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经费支持
尽管世界各国成立的私立大学主要经费来源大都是学生的学费收入,但是,大部分国家都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助金,比如日本私立大学收入中的75%靠学生的学费收入,政府投入10%的支助金,其余靠企业、社会和校友的捐赠。而我国独立学院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发展壮大,完全是靠学生的学费收入,政府没有任何投资。政府让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处于完全的市场化,显然和独立学院的公益特性是相悖的。
政府给独立学院投入一部分资金,一方面可以减轻独立学院在成立之初、发展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费支出压力,减小一味追逐利益的动机,而将重心放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购买教学设备上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资金的投入对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指导,并及时地对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
(二)政府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政策支持
任何一个学校都是以学生为细胞单位的,没有生源就不会有学校的存在。因此稳固的生源是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生存的前提。目前,我国民众对公立高等院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认可度是很高的,但对于独立院校则没有太多的认识,认可度也不高。很多人一谈独立学院首先想到的是高额的学费和较低的分数线,上独立院校也属无奈之举。鉴于这样的现状,国家应当从给予独立学院的学生一些优惠政策着手,比如在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优秀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方面、优秀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级学生创业活动方面等,给予至少和公立高校学生同等的待遇。国家的这一政策将会影响到学生和学生家长对独立院校的认知度,从而慢慢提升整个社会对独立学院的认可度。
(三)政府对独立学院实训基地的支持
很多独立学院在办学之初就提出了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办学目标。要实现这一办学目标离不开对学生的理论教学,更离不开学生的实验实训和实践。然而,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教学中陷入了老套陈旧的教学方式,照搬母体学校的教学模式,将母体学校的教授请来授课、做讲座,达到的却是“吃力不讨好”的效果,一方面学生还是从课堂到课堂,从理论到理论,没有得到知识上的应用;另一方面也未能抓住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心理和学习特点,使学生更加厌恶学习。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独立学院缺少实训基地、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是很重要的两个方面。以法学专业的社会法方向为例,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很多的实训基地都是以独立学院的系部为主体,凭借着个人已有的社会资源来联系实习单位,而且大部分都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尽管司法机关是法学专业最专业的实习单位,但实际上社会法更多的是与政府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有关的执法行为。所以,如果只是将学生安排在法检系统进行实习显然就脱离其专业了。针对此,政府可以给予独立学院一定的支持。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可以联合各社区与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让学生亲自到社区中、群众中体会我国目前社会法法律制度的运用和需要改革的地方;同时,政府还可以联合企业与学校建立产学研基地,将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上升为教师研究的课题,以产促研,以研促学,以学促产,形成合作的链条。
政府对于独立学院实训基地方面的支持应该说是一举多得的,有政府的支持,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才不会显得势单力薄,才不会是一句空话,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四)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很多独立学院才刚刚成立,或是刚刚步入正规,承受着较重的资金压力。比如独立学院利用社会资金发展,还本付息的压力大;独立学院在征地、基建、税费减免、教职工人事管理等方面未能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的优惠便利政策。在独立学院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笔者认为政府应当给予独立学院以优惠政策支持,让其轻装上阵。
独立学院在我国发展十年,虽然有着自身体制和机制上的优势,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支持,督促其克服自身的劣势,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样才能将这个新生事物越办越好,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程墨.已10岁步入5年过渡期322所独立学院面临抉择[N].中国教育报,2010-06-17.
2、阳春.独立学院:高等教育新一轮发展的历史性选择[N].中国教育报,2004-04-02.
3、罗欣.大学生求职:法学、中文等专业最难就业[N].楚天都市报,2010-04-01.
4、卢妹香.从日本私利大学看中国独立学院的定位与管理创新[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3).
5、钟院生.规范和促进广东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选择[J].教育导刊,2008(12).
*本文属课题基金成果: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独立学院社会法方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FL200904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