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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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作者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理性选择是金融控股公司,最终完成向金融混业经营的过渡。尤其是作为我国金融业“航空母舰”的国有商业银行,其股份制改革方向可以参考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若干家同一类型的子公司。文中设想了有利于提高收益、控制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绝对优势
  
  金融集团公司一个突出的特有风险就是由于关联交易导致的风险,并且容易传递。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揭示了控制这种风险传递的有效策略:入选投资组合的“低相关原则”。更具体一点讲,进入投资组合的各个子公司一般要相对独立,并且要通过设置“防火墙”来防止风险在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传递。本身从事一定的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不利于金融控股集团整体风险的降低。并且,母公司在信息和利益保护方面处在明显的优势地位,所以这种先天性不足“防火墙”最多也就是单方面的。这样不利于从金融集团公司整体上把握发展战略。金融控股公司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可以专司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其次,各个子公司处于独立公平的地位,子公司之间容易建立比较有效的“防火墙”来隔断风险传递。最后,可以较好地解决不同金融行业间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一般来讲,商业银行业重视信誉至上,证券业追求突破创新,保险业对业务拓展人员则给予相当高的激励。这种行业的差异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下,各子公司可以相安无事。否则,无论母公司从事的是哪种行业,这种文化和激励机制方面的差异都很难协调,员工的心理也很难保持平衡。进而影响到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效率和发展动力。
  
  金融集团组织结构的国际比较
  
  本文选择英、美、日、德四个国家的相关情况做一个比较。一方面,英美和日德刚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学术界历来有“英国出思想,美国出制度”的说法,美国确实善于将一种经济思想转换为一种能实现这种思想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另外,美国在所有发达国家中也是最后一个走向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其在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方面也应当能够吸取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
  
  英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银行控股集团
  
  英国《1987年银行法》(1987 Banking Act)标志着英国的银行可以混业经营证券业和保险业。由于英国是一个崇尚市场公平竞争的国家,所以针对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最为有名的就是通过在金融机构中设置“中国墙”(Chinese Wall)来构筑投资大众对混业经营机构的信心,同时防止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冲突。具体到金融集团组织结构来讲,英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本身所从事的金融行业一般是商业银行,是较为典型的银行控股集团模式。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德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综合银行
  
  金融体系的改造和统合是欧盟成立后的一项重要任务。1993年实施的《欧盟第二号银行指令》(Second Banking Directive)确定了欧盟国家“综合银行”(Universal Banking)的组织结构。德国金融集团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家“综合银行”法人内的不同业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证券和信托业务。对于保险业的渗透则必须通过由“综合银行”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来实现。德国与英国的差异在于商业银行和证券能否在同一法人内部兼营。德国的产业革命始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的德国银行业相当落后,面对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单靠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德国工业的资金需求,于是商业银行提供直接融资成为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德国“综合银行”是与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差异较大的一种金融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其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
  
  日本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
  
  1997年12月由日本国会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是规范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最新法律。该法律主要是对《日本银行法》的部分修订,所以在此之前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的法律至少还有《日本银行法》和《日本保险业法》。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是“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但是《日本银行法》和《日本保险业法》分别明确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本身禁止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只可以通过子公司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风险投资等。所以,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实质上是金融控股公司。其组织结构如图3所示。
  
  美国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集团
  
  美国《1933年银行法》(1933 Banking Act)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原则对世界金融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考虑到提高金融创新、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等因素,美国的金融机构一直在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和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规避《1933年银行法》。1999年11月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规范混业经营的最新法律文件。该法律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开禁。在具体的金融机构组织结构设计上,《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了两种组织结构:第一种,如果银行控股公司的所有银行子公司的总资产不超过母公司总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以低者为标准),则银行控股公司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设立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实现混业经营。并且,明确禁止银行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投资设立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这种模式与英国的银行控股集团的组织结构是一致的。第二种,如果银行控股公司的所有银行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母公司总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以低者为标准),则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也就是必须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下面分别设立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以强化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防火墙(Fire Wall)这种组织结构与日本的情况是一致的。其组织结构如图4所示。
  从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明显的趋势。美国的模式对我国更具有启发意义:随着金融集团的规模越大,其组织结构必须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
  
  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趋势
  
  


  我国当前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类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是采用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例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和“人保控股”就分别是以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为核心资产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推断,我国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基本认同了这种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这对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头戏——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具有较大的启发作用。就目前而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有三家已经具备了多元化经营的雏形。例如,中国银行投资的证券业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和保险业子公司“中银保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各自投资控股的证券业子公司“工银亚洲”和“中金公司”。笔者认为,作为我国金融业“航空母舰”的国有商业银行,其股份制改革方向可以参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而不是银行控股公司。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来的巨大发展空间,可以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若干家同一类型的子公司。例如,我国现在就有些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业子公司和证券业的子公司都不止一个:银行业子公司有商业银行,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子公司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证券公司等。所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可以考虑在金融控股公司下面分别再设立不从事金融业务的纯粹型银行业控股公司、纯粹型保险业控股公司和纯粹型证券业控股公司,分别管理旗下的同一类的子公司。其设想的组织结构如图5所示。这不但有利于其提高收益,控制风险,从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应对国际性金融集团的挑战,对我国金融业整体的效率和安全都有重要意义。
  
  可以提高集团整体的投资收益率
  
  金融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增加收益和控制风险。具体到企业的微观层面,要想增加收益的两个基本方法包括增加业务收入和减少成本。这样一来,无论是以净资产收益率(ROE)还是用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投资收益率,收益率都会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金融行业中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一个首要目的就是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这种策略既是由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的企业目标所决定的,又是在实践中可行的。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整体上减少成本。金融行业在人才、资产和信息等领域的“资产专用性”比较低决定了行业间资源共享是比较容易做到的。第一,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高端人才的相当一部分知识结构是重合的,这样可以共享一部分的宏观经济、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和电子技术方面的人才,从而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方面的支出。第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将来的固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资产是电子网络、网络平台和高档经营场所,这些完全可以在不同行业之间共享,从而可以减少固定资产支出。例如,对于一个网站平台,是一家银行独享,还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共享,整个维护成本差距不大。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创立的全部费用为100万美元,只相当于传统的银行业开办一个小分支机构的费用。一旦一家网络金融集团顺利完成了规模庞大的信息技术投资,就能够以相当低的成本、大批量地迅速处理大量的金融服务,从而迅速降低运营的成本。第三,作为一个集团公司,对整体的财务进行统筹规划,减少不必要的资金闲置,降低融资成本,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可以减少整个集团的财务费用。第四,集团整体进行营销时可以进行“一揽子”产品设计和销售,自然也就减少了销售费用。现实中商业银行的营业柜台上面实际上已经摆满了各式各样的证券投资基金和人寿保险产品。第五,作为跨区域和跨国集团公司,完全可以利用区域性的税收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另外,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额肯定比子公司分别纳税额的总和要低,从而可以减少税收支出。可见,由于许多资源的优势互补,使得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很多成本方面都有降低的空间。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增加业务收入。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供“金融超市”等“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这很好地满足了金融需求全能化的趋势,减少了客户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更进一步,金融控股公司利用自己信息、人才和网络等多样化的资源优势,可以为客户量身订做一些个性化的“产品组合”,这种产品组合可以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产品进行重新配置,创造出在收益和风险配比方面更加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产品。我国“保本基金”的“躁动”显示了这种趋势已经初露端倪。总之,金融控股公司在整合了银行、保险、证券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产品优化和创新,大大增加了产品的竞争力,可以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现实中的“南京爱立信事件”已经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无法满足跨国公司的全面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失去了一些优质客户。
  
  可以降低集团整体的风险
  
  可以将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子公司分别视为一种证券。显然,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分别是:信用风险、利差损等导致的支付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任意两个行业的收益率波动的相关系数肯定小于1,特别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收益率波动的相关性一般呈负相关关系,一种业务的收益率下降,另一种业务的收益率可能上升,“东方不亮西方亮”。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这恰恰符合选择投资方向的“低相关原则”,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掌握的多种金融工具的组合,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锁定,增强了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美国的经验证据对上述理论提供了经验数据支持。怀特(White, E.N.,1986)研究了1930~1933年间没有证券附属业务和有证券附属业务的国民银行的倒闭率,结果表明前者倒闭数量接近后者的4倍。这从经验上否定了《1933年银行法》的最主要借口: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能增加金融安全。不但如此,塔巴克(Alexander Tabarrok,1998)引用详实的史料和经验证据指出:《1933年银行法》是美国历史上的两大财团斗争的结果,洛克菲勒财团的幕僚要通过分业经营的政策来增加摩根财团银行业的成本。
  总之,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说明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降低整体的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并降低整体风险,较好地解决收益与风险的配比问题,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是实现股东投资效用最大化的企业目标的必然选择。
  


  
  尽快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从金融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分业经营环境下的分业监管体制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如美国采用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模式的“伞型监管”模式,英国率先成立了综合监管机构(FAS)。但是,各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的优劣现在还没有形成定论。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考虑到维护金融稳定还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要求在更高层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表明“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是当前国务院迫切希望解决的一个关键战略性问题。另外,通过国家外汇储备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等创新也迫切需要解决金融监管协调问题。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的大面积试点更加突出了研究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的机制的紧迫性。国务院虽然特批了几家金融控股公司,但迄今,国务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惟一正式明确的仅是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监测”。实际上,监管体制尚未最后确定。这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间协调机制”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关系到应对国际金融财团的严峻挑战,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整体的稳定和效率。
  
  责任编辑:柯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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