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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就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现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政策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