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监督主体不明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那么,个案监督就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实践中,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往往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手里。他们主导着个案监督工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权反而被架空,无法集体行使职权,使个案监督成为少数人的行为,加上个案监督工作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