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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对私有财产提供保护的权利制度,而作为一种技术规则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我国关于标准著作权问题的立法几近空白,域外司法实践已对这一问题有了回应。对标准提供著作权法保护,须区别对待公标准与私标准,并随着标准性质的演化而作出调整。著作权法对标准保护的态度应当是谨慎的,既要维护标准制定者的私人利益,又要维护标准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当标准构成“基础设施”,存在限制、排除市场竞争行为时,可借助反垄断法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