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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劳动科学》1986年第8期发表了陈平同志与我们商榷的文章。文章认为,按物化劳动进行按劳分配在“一定范围内是可取的”,即仅适用于“能够制定劳动定额的工种和人员,或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在生产和流通中,不少人员和工种是不适用的。他的结论是:“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中,还要综合考虑流动的和潜在的劳动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