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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48号《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生产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建设工业产品,系指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建筑用钢材、水泥、防水材料、防火材料、化学外(添)加剂、输(排)水管、电线电缆、建筑用砂、碎(卵)石、墙体材料等。 第三条 市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制度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