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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实现的费用负担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界颇具争议。该问题不属于纯粹物权请求权的范畴,而是债权请求权问题,需要诉诸侵权法处理。但一方面,不能由此得出侵权责任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结论,物权请求权应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因担心侵权责任请求权对物权请求权领域的“觊觎”而坚持伴随性请求权应由物权制度处理,应坚持物权请求权的纯粹性。物权请求权既应保持独立性,又应保持纯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