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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从微观层面上理解这句话就是由于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张力,二者之间不会是永远清晰的一一对应,故而需要法官通过创造性的思维,从法律条文中“具象”出针对案件事实的裁判规范,才能将法律适用于所面临的纠纷。这个从法律条文发现司法判断大前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裁判理由)的过程,学者们一般称之为——找法。找法的过程,离不开法官对条文的理解、分析与整合,也就是对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