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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政府的"掠夺之手"的结合形成了一种掠夺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虽然经济也会获得一定的增长,但它从根本上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实质性自由",并破坏了社会的正义。根源于程序非正义引发的社会结果非公平虽然是建立在整体收入的增长上的非公平,但这种增长实质上是一种非共享式的增长,具有不可持续性。为此,形成开放有序的社会组织准入秩序、加强政府的良性治理、形成合理有效的产权交换契约等成为治理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有效措施。